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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权力关系 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 种类:公法上之勤务关系;公营造物之利用关系公法之特别监督关系 我国:公务员的法律关系;教育相关的法律关系;军人的法律关系 特点:1、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在特别权力关系下,特别权力人对相对人有概括性的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即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为相对人设定各种行政法上的义务2、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
2、人的惩戒权3、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权力人可以通过内部规则限制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由于这种规则是一种内部措施,相对人不能因此向法院申请行政救济校园岂是“特别权力关系说”恣意的天堂http://www.sina.com.cn2004年08月13日00:48红网 据报道,武汉大学日前对《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本科)进行修改,其中取消了原先“在校本科生结婚须退学”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在校本科生如申请结婚,学校不再明令禁止。湖北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处长杨永才表示,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出台前,湖北尚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但支持在鄂高校依
3、法治校,同时尊重高校自主办学。(据新华社8月10日报道) 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这个问题在新《婚姻法》颁布、教育部取消高考考生年龄和婚否限制后曾经引起了广泛讨论。当时就有评论家在《南方周末》撰文认为高校不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明显与《婚姻法》相抵触,限制了婚姻自由,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如今,武汉大学取消在校本科生禁婚令,无疑给这场讨论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在此,笔者之所以旧事重提,是想借“大学生能否结婚”争议尘埃落定之际,来谈谈曾经被人数次引用的“特别权力关系说”。因为我一直无法理解:那个错误的,早已被抛弃的理论——特别权力关系说,为
4、何依然阴魂不散地纠缠着我们? 此前,不论是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还是作弊被开除学籍所引起的争议,再加上学校频繁发生的其他法律纠纷,在反映出当代学生权利意识变化的同时,也对学校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形成冲击。于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一度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争论过程中,“特别权力关系说”总是扮演着捍卫学校特别管理权力的角色。就在几天前,教育部“原则上不允许大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相关通知遭遇质疑后,有人就搬出此理论加以反驳。他认为大学生校外租房问题属于学校特别权力关系范畴,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包括为了便于管理和
5、加强安全而禁止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见8月9日《京华时报》) 这些争议有的尘埃落定,有的却依然发生,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特别权力关系说”是否依旧可以“借用”呢?所谓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又称为特别服从关系理论。它乃十九世纪德国在确立君主立宪体制的过程中,为维持官吏对君主的传统忠诚关系,并为使其能与法治主义并行不悖而确立。当时的理论认为,政府和普通老百姓之间属于一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有普通法院裁判。而一些特定领域内的关系,如学校与学生、政府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则属于“特别关系权力义务关系”,不受法律调查。这
6、一理论的要素有两点:其一、在这些特别领域,主管机关可自定罚则,无须法律明确授权,甚至不受法律约束;其二、这些领域的内部纠纷,只能内部解决,普通法院不得干涉。 坦白地说,一个学说能够存在并流行,自有其存活的土壤。比如,政府强调效率,强调官员之间的“一切行动听指挥”;再比如,大学的责任在于探讨真理,传布知识。为防止政府、政党、社会干涉学术自由,大学必须保持相对独立与自由。这些理由并非信口雌黄,然而一旦他们被夸张到极致,导致这些领域的所有方面都逸于法律和法院之外,那后果则无法想象:学校极有可能成为“法治国下的一个隙裂”;特别领域将变成
7、特权者恣意的乐园和天堂。即便是在西方,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也引起众人的批评,其排除法律保留与权利救济的情况早已改弦更张。学校等曾经的特权领域也走出“无法之真空状态”,纳入到法律监督之下,以减少其利用特别权力关系规避法律的空间。这就让人感到奇怪:正迈入民主法治时代的我国国民,为何却拾人牙慧,以致如此青睐“特别权力关系说”呢? 其实,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学校管理法制化是必然趋势。据中国新闻社7月29日报道,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将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发生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
8、诉讼范畴中,不再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内部处理。这就告诉我们,不能再拿早已进入博物馆的“特别权力关系说”来阻挡“依法治校”的步伐。正如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研究所所长劳凯声教授所说,学生群体确实有其特殊性,但是他们拥有的基本权利,却并不因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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