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

ID:25490908

大小:10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1-20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_第1页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_第2页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_第3页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_第4页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监管边界的理论重构赵毅*赵毅,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内容摘要: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中市场主体的变化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变化,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扩张了投资者概念的范畴,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延伸。由于金融法保护的滞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适应,导致需要探索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的解决路径。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分析成为厘定监管边界的路径。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边界金融消费者一

2、、互联网金融中市场主体的变化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变化(一)互联网金融扩张了投资者概念的范畴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广泛性和传播性,先募集资金后对接项目,容易形成资金池,甚至为支付前期贷款利息而采用的庞氏骗局,通过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扩散,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风险的链条式传染,会传导到正规金融体系,诱发系统性风险。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多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台宣称的高收益所吸引,购买了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其准确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较大,干云峰:《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

3、》,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更为普遍了。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可得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原本相对独立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银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渐模糊、趋于融合,且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应下降,在购买金融产品中面临的投资风险更高。加之普通投资者人数的放大,个体利益损失时的救济能力明显不足,相比于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将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扩张理解,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监管保

4、护和独立考量。(二)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延伸传统学说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创新使分业经营状态下,原本泾渭分明的银行存款人、股市投资人以及保险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体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进而产生了外延更为广泛的“金融消费者”概念。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2000,PartI.5(3).但鉴于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宗旨是

5、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保障交易双方中的弱势群体,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因此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不应扩大至非生活层面或者非个体市场行为,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环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规则。马建威:《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背景》,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所以,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范畴,延伸了监管边界。虽然金融消费者概念并非发端于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贡献,促使大量普通投资者购买

6、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国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直接冲击不大,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并不明显,故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动力相比于其他国家稍显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开启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则再次强化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监管边界的必要性。二、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的解决路径(一)金融法保护的滞后首先,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样表现为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作为法律文本的主要构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与色彩

7、更为浓重,掩盖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质特征,无法适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合性,特别是对于不在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非标类产品,往往成为监管的阴影区域。其次,金融行业主导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充分博弈,过多强调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价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投资者承担损失或消化风险,无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平衡。再次,由于金融法分业监管和分业立法导致规则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间。例如合格投资者

8、规则在公司、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信托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并不统一,在投资者数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人数上的差异使得采取不同组织形式可以调整投资者数量限制。(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