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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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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九问律师网:lawyer.9ask.com风险社会下的刑法责任主义原则探析在近代启蒙思想影响下,为了限制刑罚的滥用,早期人类社会普遍奉行的刑法“客观责任”和“团体连坐责任”原则被“主观的”、“个人的”责任主义原则所取代。责任主义原则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益保护主义原则共同构成了法治国家刑事责任基本原则体系,塑造了法治国刑法体系的基本面相、内部构造及其实践机能。现代刑法因而也被称为责任主义刑法。但当风险社为当今最显著的特征时,传统刑法理论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刑法的所有功能最终都必然要通过责任的归咎来落实,所以刑法理论面临的所有困境总会在责任原则问题上凸显出来。本文以风险社会为
2、视角,探析责任主义原则的局限及其出路。一、风险社会与安全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概述德国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乌尔里奇·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风险是人的一种存在状态,当代社会学研究表明,工业社会经由其本身系统制造的危险为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现代社会伴随着科技革命的深化,人们除了要面临传统自然风险还要面临各种人为风险,风险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显著特征,这就是所谓的“风险社会”。笔者以为,风险社会有三大特征:(1)高度发展。风险社会被学者形容为“文明的火山”。现代文明的发展造就了高度发展的现代生活,同时也创生着各种风险和危机,这对整个人类社会形成根本性的威胁,一旦爆发结果可能
3、是人类社会的崩溃。(2)广泛关联。随着全球化的深度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在全球范围内高度关联在一起,“蝴蝶效应”、“多米诺骨牌效应”日渐凸显。(3)复杂系统。随着人们之间的关联不断深入和多元,社会逐渐成为了“系统社会”,人们面临的信息系统、生态系统和卫生防疫系统等复杂系统,都有潜在的风险。这些系统的复杂性突出表现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社会化,风险技术社会中因果关系赖以确定的自然法则、经验法则越来越难以提前获得。(二)风险社会的刑法免费法律咨询,九问律师网:lawyer.9ask.com风险社会下,传统和新型犯罪都带着“风险”的新面目出现,并挑战着传统刑法世界观。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
4、犯罪行为广泛出现,消解了传统的行为概念的物理属性,刑法中基于力学意义的行为观念受到挑战;由于风险社会的因果关系的复杂化和难以预测性,以注意义务为基础的过失责任理论也捉襟见肘,等等。只对客观上造成现实的法益损害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的刑法受到批评,应对“风险”的安全刑法概念被提倡。安全刑法主张,面对风险社会中各种威胁共同体生活安全的风险,刑法必须在这种风险具有实现的可能之前做出合理反应。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向的根本原因是传统的罪责刑法不能满足法秩序共同体在风险社会中对安全保证现实的需要。在风险成为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后,如短缩的二行为犯、预备犯、危险犯的不断增加,就是现代刑法对风险社会已经作出的现
5、实反应。面对风险社会,现代刑法理念不得不充分考虑社会风险和公共安全,融入“风险”的要素。二、传统责任主义原则的困境当安全成为当代刑法新的价值取向时,作为刑法“灵魂”的责任主义原则自然会面临困境。责任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关于责任的本质的认识,即认为:责任的本质是基于道义上的理由,在行为人具有遵守刑法规范的可能性的范围内,对其在过错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进行的非难。由此,责任主义思想必然包含两大的基本要素: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观责任是指只有当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故意、过失与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个人责任是指只能就行为人实施的个人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但在风险社会下,面对规制和分配风
6、险的新的时代使命,侧重于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机能的传统刑法面临巨大冲击。不难想象,以个体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刑法在解决发现问题时,极易遭受挫败,它的格式化程式无法识别和容纳工业社会的风险。(一)主观责任原则的局限主观责任的实质在于无论造成的客观损害多大,行为人只在合理的预见和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理由是刑罚的目的是抑制犯罪,“在行为人对结果没有故意与过失时,也将行免费法律咨询,九问律师网:lawyer.9ask.com为作为犯罪科处刑罚,那么,由于缺乏对结果的预见与预见可能性,便不可能通过设定为了避免结果发生而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反对动机’来规制行为”。但是在风险社会下,现代技术的高度发展使个人
7、行为制造危险的能力倍增,即使是一个小小的过失,也可能导致巨大的公共全事故;而社会系统的复杂化使侵害后果很难估测,诸如化学污染、核辐射等可能引起的危害,远远超出人们的认识能力,这样主观责任原则的问题就暴露了:一方面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一旦变成结果,危害往往是巨大且难以控制和挽回的,要求法律必须事先防控,对行为人提前归责;另一方面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复杂,一般人难以预见,行为人都可以说缺乏主观责任,如果追究风险制造者责任要拘泥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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