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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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1.1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标准的《欧共体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各项委员会指令,如关于农药残留立法相关的委员会指令2002/63/EC和2000/24/EC。而欧共体理事会同样也负责制定食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以欧盟指令或决议的形式发布,如有关食品卫生的理事会指令93/43/EEC。以上2个部门在控制食品链的安全方面只负责立法,而不介入具体的执行工作。1.2欧洲食品标准的制定机构欧洲标准(EN)和欧共体各成员国国家标准是欧共体标准体系中的两级标准,其中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各成员国统一使用的区域级标准,对贸易有重要的作用。欧洲标准由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分别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这3个组织都是被欧洲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按照83/189/EEC指令正式认可的标准化组织,他们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标准化工作。CENELEC负责制定电工、电子方面的标准;ETSI负责制定电信方面的标准;而CEN负责制定除CENELEC和ETSI负责领域外所有领域的标准。1.3CEN的食品标准化概况自1998年以来,CEN致力于食品领域的分析方法,为工业、消费者和欧洲法规制定者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新的欧洲法规为CEN提供了更多的支持,ECN致力于跟踪和实施这些改革方针。截止到2002年12月底,CEN已经制定欧洲标准7650个,协调文件4个,暂行标准395个。CEN的技术委员会(CEN/TC)具体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由CEN各成员国分别承担。截至2002年底,CEN共设有239个技术委员会。此外,作为一种新推出的形式,CEN研讨会提供了在一致基础上制定相关规范的新环境,如CEN研讨会协议、暂行标准、指南或其他资料。到目前为止,CEN已经发布了260多个欧洲食品标准,主要用于取样和分析方法,这些标准由7个技术委员会制定,与果蔬安全有关的技术委员会有:TC174(水果和蔬菜汁——分析方法)、TC194(与食品接触的器具)、TC275(食品分析——协调方法)、TC307(含油种子、蔬菜及动物脂肪和油以及其副产品的取样和分析方法)。CEN与ISO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于1991年签订了维也纳协议。维也纳协议是ISO和CEN间的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CEN采用ISO标准(当某一领域的国际标准存在时,CEN即将其直接采用为欧洲标准),ISO参与CEN的草案阶段工作(如果某一领域还没有国际标准,则CEN先向ISO提出制定标准的计划)等。CEN的目的是尽可能使欧洲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以使欧洲标准有更广阔的市场。40%的CEN标准也是ISO标准。2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特点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深入到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为主,辅之以严密的食品标准,具有强制性、实用性和修订及时的特点。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果蔬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数量较多, 贯穿于整个标准体系的每一个部分,由于技术法规具有立法性,在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及环保要求方面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技术法规是对企业行为起到指引作用的一个主要的法律规范。欧盟技术标准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的机构批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时对技术法规的有效补充。尽管从理论上讲,技术标准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性质,但一旦与技术法规相配套而成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后,其强制性质也就不言而喻了。另外,根据体系统计表的发布年代分析,欧盟现行的果蔬标准绝大部分是90年代以后制定和修订的,其中修订的标准是欧盟根据果蔬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对原标准做出的部分修改,所以原标准中未修改的部分仍有效,应保留。整个体系的标准总数共128个,其中技术法规包括强制执行的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和其他标准6个部分的内容,共48个,占整个体系的标准总数的37.5%。技术标准包括果蔬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和食品加工机械卫生安全标准三个部分,共80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62.5%,略高于技术法规的数量。第一个部分是涉及果蔬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主要是果蔬食品中农药残留、微生物、生物毒素、添加剂、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几个方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和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卫生标准,共25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19.5%,这部分均为技术法规,可见欧盟对果蔬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重视。其中,果蔬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2个,它是技术法规中数目较多的部分,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9.4%,法规中农药、杀虫剂残留限量规定十分详尽,收录了大约40种果蔬中的78种农药的残留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标准5个,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7个,果蔬食品中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限量标准1个,它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大限量。第二个部分是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包括微生物检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毒理学评价方法和食物中毒诊断的标准,共77个,是6个部分中标准数量最多的部分,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60.2%。这一部分技术标准居多,理化检验方法标准59个且均为技术标准,是该体系中技术标准数目最多的部分,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46.1%,其中果汁和蔬菜汁理化测定方法较全,共32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25%,农残检测方法3个,黄曲霉素测定方法(EN12955-1999)1个,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测定方法12个。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检验方法标准18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14.1%,其中技术法规3个,技术标准15个。突出反映了欧盟对果蔬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与食品接触的材料不仅制定了强制性的法规,而且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方法。第三个部分是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共4个,且均为加工和销售方面的技术法规,可见欧盟十分重视对食品加工过程和销售过程的要求。第四个部分是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不包括包装产品标准,它是技术法规中数目最多的部分,共13个,且均为法规,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10.2%,表明欧盟注重食品标签部分的法规制定,这部分内容对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十分重要。第五个部分的特定食品产品标准中只有特殊膳食品法规1个,为89/389/EEC,是欧盟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特殊营养用途食品法律的理事会指令。 第六个部分是上述5个部分中未包括的其他的食品安全标准,共8个,其中93/43/EEC是有关食品卫生的理事会指令;2001/449/EC是关于制定水果、蔬菜加工产品有关理事会指令,属技术法规;其余6个均是食品加工机械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属技术标准,突出显示了欧盟对食品加工机械卫生要求的重视。3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化动态与趋势分析在过去的27年里,欧盟各国均采用本国国家层面批准的规定,影响了欧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流通。2002年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将要在整个欧盟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的指导原则和目标,意味着欧盟从1997年开始酝酿的加强欧盟食品安全法的活动有了新结果,也标志着欧盟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监督体系将进入一个大量增加立法的新时期期。为保护费者利益,欧盟将进一步制定一个统一的框架规定,并且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要求。由于农药和杀虫剂的使用管理缺乏协调,2004年底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在欧盟范围内对植物源和动物源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允许最高含量的统一化的建议,该建议使得现行的规定趋于一致和简便化了。在指令草案生效的过程中,对农药全部的最高含量的短暂的“启动期”后将得到统一,并且今后只能在欧洲的层面上加以确定。同年年底,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关于统一限定动植物产品中杀虫剂最高残留量的修改法规。新法规中增加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同类杀虫剂使用累积残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但要求对某一种杀虫剂残留进行限量,而且要对同一产品中同类杀虫剂的残留进行累积限量。新法规不但可以加强在该领域的统一管理,也将促进欧盟范围内的食品流通。为保证消费者买到放心食品,欧盟还改进了一些食品的标签内容,使之更加全面。消费者从标签上便可对所购食品的来源及加工过程一目了然。如2002年开始执行的牛肉标签新规定,就要求包括牛的出生地、育肥地、个体号(表明肉类产品与家畜个体间的联系)、屠宰地和分割地等情况。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欧盟也正在酝酿修订新规则,以降低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含量,减少肉类食品中的可致癌物。欧盟科技人员经过长期跟踪研究,正在酝酿统一限定食品中的多环芳香烃含量,以减少食物中的致癌因素,改变目前成员国各自为政的局面。此外,用于食品凝胶成形的添加剂也将在欧盟内进一步受到限制。目前,欧洲食品安全局下属的营养产品、营养及致敏科学组通过一项规定,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列明该食品所含各类致敏物。欧盟近年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措施更是无所不包。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时间虽不长,但已成为欧盟内最有实力的构构之一。欧盟最新出台的6类规定,对食品生产厂家的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厂库设备条件、工作人员的健康及着装、食品加工与包装、保鲜与运输及产品卫生的监控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综上所述,欧盟近几年将进一步统一规定,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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