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税卖税”的博弈模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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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税卖税”的博弈模型论文摘要由于违反税法的“买税卖税”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日益猖獗,本文分析了“买税卖税”出现的根本原因,并建立了税收机关与财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三者之间的博弈模型,得到它们的均衡解,得出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关键词“买税卖税”博弈均衡解监管自1994年我国实施以分税制为核心内容的新财税体制以来,“买税卖税”便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粉墨登场。何谓“买税卖税”?是指某些税务机关之间扛着完成税收任务的旗号,跨地区跨行业变税种进行税款大搬家的甲税乙征。具体地说,就是甲地税务机关对乙地的纳税人以种种“优惠”为诱饵,

2、吸引乙地的纳税人到甲地登记注册,纳税人虽仍在乙地生产经营,却要到甲地纳税。或者甲地给乙地税务机关“回扣”,由甲地税务机关直接到乙地跨地区征收税款。其表现形式为:第一,地方政府财政为了当地的利益,与税务机关“合谋”,通过买卖税票来“购买”税收,或以税款的一定比例向外地税务机关支付“业务费”,将该地的税收“买”进,作为本地的税收收入。这是“买税卖税”最典型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地方财政为调动税务机关组织税收的积极性,..毕业对个人所得税等征收难度比较大的税种以“提成”的方式将一定比例的税款“返还”给税务机关。第三,为调动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地

3、方财政便给予“奖励”。我国虽然实施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的财税体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不但设置了国家和地方两套税收征管体系,而且在地方税务机关推行“垂直领导”机制..毕业,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这样的后果导致地方各级政府对国家税务机关、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务机关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在这种财税体制下,给“回扣”、“提成”、“奖励”便成了地方政府财政调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惟一“法宝”。“买税卖税”一般是暗箱操作,“回扣”、行贿通常是“买”税者的敲门砖,而“卖”税者则无所顾忌地安享“回扣”,收受贿赂,私设“

4、小金库”。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上级税收机关采用“基数加增长”或“以支定收”来指定税收任务指标,并以指令性计划逐级下达,分解到各地方税务部门,相应地,各地方税务部门出台一系列奖惩措施促进任务有效完成,因此税收指标的完成常常成为各几级政府部门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以及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依据。假设:A代表参与人税收机关,税务官员的年工资总额为a,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税收任务指标年终可得奖金为c,否则扣工资c。当通过“买税”方式完成税收任务指标时,除了获得奖金c,还能得到一定额外收入d(比如提成等)。图1B代表参与人财务部门,年工资总额为b,若通过“

5、卖税”方式,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扣e,一般回扣率都在20%左右。比如80万块钱即可以买到100万的票。图1是一个两阶段完美信息博弈。用逆想归纳法求解这个博弈的精练均衡:在第二阶段,参与人B的最优行动肯定是卖,得到的支付为b+eb,如果A在第一阶段选择了买,B在第二阶段就选择卖;由于a+c+da-c,d肯定是大于0的,所以A在第一阶段肯定会选择买,而不会选择不买。如果有监管部门监督,假设C代表参与人监管部门,他们的初始收益为0,如果查出“买税卖税”行为,税务部门和财务部门都要被罚款(按买税比例来罚)为f。监管部门如果查,自己也将付出成本为g。

6、图2在第三阶段,当2f-g0时,即fg/2时,罚金大于成本的一半时,监管部门选择监管;当g2f时,监管成本大于对税务部门和对财务部门的罚金的时候,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在第二阶段,当bb+e-f时,即fe,财务部门选择不卖。图2可以说是一个三阶段完美信息博弈。在第三阶段,当fg/2时,参与人C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监管(由于2f-g0);在第二阶段,由于假设参与人B知道,如果自己选择卖,参与人C将在第三阶段选择监管,因此参与人B在第二阶段的最优选择是不卖(由于bb+e-f);在第一阶段,参与人A知道,如果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参与人B将选择不卖

7、,由于参与人A选择不买和第二阶段参与人B选择不卖时,所得到的支付都是一样。所以参与人A在第一阶段的最优选择是不买。因此在有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均衡结果是参与人A在第一阶段就选择“不买税”的行为结束博弈。因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买税卖税”现象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们必须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管的力度,完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买税卖税”行为,不仅要坚决剔除“买税”收入,还要追究当事人、财税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责任,依法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买税卖税”现象往往发生在税收征收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政府财政或纳税人之间。从表面

8、上看,“买税卖税”仅仅是税款搬了家,但撩开“买税卖税”的面纱,人们就不难看出,“买税卖税”违背了财税政策,破坏了《税收征管法》和一些税收法规条例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严重损害了税法以及税务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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