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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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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正义视野下对洞穴奇案法学思想的探究公平正义视野下对洞穴奇案法学思想的探究一、案情回顾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在与外界救援队取得联系后得知:在现有情况下他们无法维持到获得救援。于是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个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他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四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抽签。轮到威特摩尔时一名成员替他抽签,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抽签的公平性表态,维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抽签的结果对维特莫尔
2、不利,接着他被同伴杀死吃掉。最后,四名探险者获救,同时他们也面临谋杀摩特威尔的指控。 在正式提出自己思考之前先就前五位大法官的观点进行简要介绍(对后来萨伯教授后九个大法官的九个补充观点不做介绍和讨论)同时对其中的一些观点提出一些个人的不同见解(并不针对某一法官或某一类观点) 二、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1.特鲁派尼:支持罪名成立,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观点: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2.福斯特:撤销有
3、罪判决 观点: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3.唐丁:不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 观点: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4.基恩: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维持法治传统。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
4、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本文由.L.收集整理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5.汉迪:撤销有罪判决 观点:以常识来判断。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简要介绍了五位法官的对案件的处理和总的观点之后,下面我对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1.对行政之于司法的看法。在三权分立学说中,主张司法独立,但在现实中没有能做到真正的司法的完全独立,而且我认为司法不应完全的独立,成为绝缘体。对于法院判处死刑,而后请行政长官给予行政
5、赦免的行为我认为是对司法的一种否定,这样说的并不是由于我对行政之于司法存在厌恶,而是这一行为对司法是一种摧残。我的理由有两条:(1)赦免可以,应该在法院进行审理之前进行,法院审判结束后再的赦免既是对司法权威的动摇也显得司法的无能(这里的赦免和国家的大赦、特赦存在明显不同),存在对司法公正性否定之嫌疑。(2)就司法来说,是可以就这个案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的,无须去借助外力。 2.关于营救中牺牲了十名营救队员的问题。从单纯的功利层面讲,十个人的生命的价值是大于五个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说在营救中牺牲十个人去营救五个人是合适的,那牺牲摩特威
6、尔一个人使得另外四名队员获救也是合适的。从表面上看这一推导是正确的,但是我认为这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没有可推导性。当有人出现危险时我们去营救,我们可能并不会去计算营救的利弊谁大,可能利少弊大我们仍然会去营救,为什么?因为这已经超越了简单的利益衡量,它是一种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一种共存价值基础。 3.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却有正当防卫的免责。确实在法令中有正当防卫的免责,但是不能忽视一个基本前提:正当防卫的价值衡量。你的正当防卫获得利益不应超过你可能失去的利益。我们暂且假设威特摩尔对其他四个人存在生命的威胁,那么四个人的正当防卫需要将其杀死
7、然后分而食之?在杀死威特摩尔之前,这四个人确定是难以获救的,而杀死维特莫尔并食之以后,这四个人获救了。显然,正当防卫这是一种逃脱罪行的借口。(第四位法官对是否符合正当防卫进行了探讨,所以在此就不探讨这一问题) 4.关于法官是否可以用法律精神来修正法律条文。个人认为是可以的,这也是我在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司法可以正确解决这一案例的原因。人们可以共存是因为存在共存的价值基础,而法律就是为了维护这一基础而衍生来的。法律条文是明确具体的,而价值基础确是没有具体表达的,所以法律可能并不能涵盖或完整表达这一基础的内容,这是不可避免也不必苦恼的。当我们的
8、判断能够符合这一基础而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具体的话语时,不必纠结,可以在符合价值基础上进行修正,而这一基础正式法律精神的出发点。 我认为应当判处四人有罪,但不应判处死刑。我无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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