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号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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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代號:3627華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rimaLasersCorporation九十九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桃園縣大溪鎮仁和路二段349號16目錄頁次一、開會程序1二、議程2三、討論事項3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5五、附錄6(一)公司章程7(二)股東會議事規範12(三)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1416華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一、宣佈開會二、主席就位三、主席致詞四、討論事項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六、散會16華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

2、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時間:九十九年三月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整地點:桃園縣大溪鎮仁和路二段349號(本公司會議室)一、宣佈開會二、主席就位三、主席致詞四、討論事項(一)辦理本公司現金減資案。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六、散會16討 論 事 項16第一案董事會提案案由︰辦理本公司現金減資案,提請 公決。說明︰一、考量本公司今年資金需求為提升閒置資金運用效率及股東權益報酬率,擬辦理現金減資返還股本。二、本次減資金額擬訂為新台幣190,000,000元,以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90,000,000元,

3、流通在外股數39,000,000股為計算基準,預計現金減資比率為48.717948%,每股約退還新台幣4.8717948元,減資後預計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00,000,000元,合計發行20,000,000股。三、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約換發512.8206股(即每仟股約減少487.1794股),總計銷除股份總數19,000,000股;減資後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比率計算給付現金,現金不滿一元,四捨五入至元為止,所有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

4、以面額承購該股票。四、本現金減資案俟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及主管機關同意後,董事會將另訂減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五、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法令或因應客觀環境需予修正或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六、謹提請 公決。決 議:16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16附錄16【附錄一】公司章程華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民國98年6月4日股東常會修正通過)第一條:本公司依公司法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定名為華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ArimaLasersCorp.。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

5、如下:一、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二、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三、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四、I599990其他設計業。五、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六、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七、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第三條:本公司之主事務所設在台灣省桃園縣,如需設分公司或營業所者,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在國內或國外擇地分設之。第四條:本公司之通知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五條:本公司得就業務為有關同業間之對外保證。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

6、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第六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第二章股份第七條:本公司之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拾億元,分為一億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第七條之一: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惟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第七條之二:公司買回股份如擬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於轉讓前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7、二以上同意之。第八條:本公司股票應由本公司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定票號並載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列事項,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後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第九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之十五日內,16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股東之更名過戶,則為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均停止之。第九條之一: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股務處理悉依公司法及

8、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處理。第三章股東會第十條:本公司股東會,分股東常會暨股東臨時會兩種。股東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第十一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各股東。通知或公告中應載明召集事由。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股東。第十二條:刪除。第十三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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