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韩两国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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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韩两国的婚姻制度  摘要:由于地理关系和历史渊源,我国与同处东北亚地区的近邻韩国之间的关系尤显重要。特别是在构建中韩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交流与合作更加频繁,此间,难免会有中韩两国公民间涉外婚姻的发生。为此,有必要对中韩两国有关婚姻与家庭的法律、法规加以对比研究、探索分析。  关键词涉外婚姻结婚登记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58-01    一、两国结婚制度  (一)关于结婚的年龄条件  中国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分别比韩国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最低结婚年龄

2、高四周岁,是全世界结婚最低年龄中最高的。其原因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论文代写。  首先,从宏观上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庞大人口数量给国计民生造成巨大压力,也给改革开放,实现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带来巨大困难。  其次,从微观上看,成家立业是中国的一句民谚,将成家与立业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说明了要建立一个温暖的家庭必须具备一定得经济条件和事业的支撑,否则是很困难的。  (二)关于结婚的人身条件  为了建立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确保子孙后代的人口健康素质,中、韩两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

3、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及其亲缘关系条件分别作出规定。中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  韩国《民法》第331条也指出:八亲等以内的亲属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也禁止结婚。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可以为可撤销婚姻事由。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中韩两国婚姻法都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一个足以承担起家庭生活义务的健康体魄。  (三)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血亲与姻亲关系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血亲与姻亲关系规定上看,韩国比中国规定的更严格,更宽泛。但是,中韩两国婚姻法都没有婚前健康检查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申请结婚

4、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亲缘关系做实质性的审查,只要求双方以声明形势自我保证即可。  (四)关于结婚登记的程序  中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韩国婚姻法则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首先到家庭法院提出结婚申请,提供必备的材料和文件,接受审查确认,然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登记机关并不做实质性审查,只要结婚登记材料俱全即可以登记,而且登记机关不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亲自出面办理,其他人代办也可。  从以上中韩两国结婚登记程序对比中可以发现:  中国申请结婚登具程序有如下

5、特色:(1)要求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位、共同办理;(2)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审查,当场确认,当场登记;(3)当场发给结婚证,一步到位,既方便了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又确保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真实性,合法性。  韩国婚姻登记具有如下特征:(1)需要经过两个步骤,两个机关办理;(2)第一步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到家庭法院提出申请,提供必备材料和文件接受实质性审查,确认;(3)第二步在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4)登记机关既不做实质性审查又不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亲自出面办理,可以由当事人的父母,亲友或第三人代办即可。这种两

6、步走,两个机构办理,以及登记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要求当事人亲自出面,可由他人代办。这一过程中,是否会有可能出现已经经过第一步审查和确认的材料和文件再转入第二步的过程中,可能会被篡改或者申请结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客观状况发生了变化,或主观意志发生了改变。这样在登记时就可能失去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我们认为简化程序,把两个步骤,两个机构合二为一一步到位,一次完成,会更好些。  二、两国离婚制度  第一,关于协议离婚。预登记结婚几乎一样的情形。在中国,协议离婚只要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

7、并对一切问题达成协议就准予离婚。而且,非常强调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面办理。而在韩国,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与办理结婚登记几乎一样,需要两步走,两个机构办理。第一步到家庭法院;第二步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并不做实质性审查,只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就予以登记。而且,不要求当事人一定亲自出面办理。如此过程,有理由认为会产生与结婚登记时同样的弊端,是值得研究、思考和改进的。  第二,关于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中韩两国对于是否判决离婚的准则和根据不尽相同。所谓不尽相同,是说既有所相同,又有所不同。首先,所谓不同表现为,中

8、国是以夫妻一方或双方感情破裂与否作为判决离婚的最高准则。韩国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以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根据。可是,仅凭感情破裂就作出离婚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显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中国婚姻法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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