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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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德国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粱。所谓大陆法系的特色,强调法典编纂的完整与立法过程的严肃在前,法学界的分析讨论以形成法规范完整体系在后,特别是后者往往形成一国法规范的理念维系者与新思潮创新者。法国在大陆法系中固以民法的贡献为大-此必须归因于1804年公布的拿破伦法典,成为欧州各国效尤的对象。但在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后来居上的德国也形成了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其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更大。  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发展,如同德国其它学门的法学一样皆于19世纪中叶奠基

2、,逐渐形成今日规模。对于现代德国行政法的理论,行政法学界的介绍及讨论并不乏见,反而在“草创时期”的19世纪方面,迄今尚未有系统介绍之  三、行政法各论研究的发展  正如同任何法学学课发展的轨迹一样,行政法也是先由分散零落的个别行政法律,也即“各论”发展,而后,才形成总论的体系,而竟其功。1850年正是各论发展的重要起点。  德国第一本以行政法为专论的著作是波哲教授(JosefPoezl)继1851年出版一本《巴伐利亚宪法教科书》后,又在5年后专门就巴伐利亚行政法出版了一本《巴伐利亚行政法教科书》(Lehr

3、buchdesBayerishenVerberg)的一位行政高级专员(Oberamtmann)的名叫F.F.麦耶(FriedrichFranzv.Mayer)出版了一本《德国行政法与法律程序的概要》,1862年又把这本书修正征订发表,并冠以一个甚长的书名《行政法的原则-特别针对共通的德国法及参考普鲁士邦、巴伐利亚邦及伏腾堡最新立法及最高邦机关的重要决定》,F.F.麦耶这本书,由其书名可知其不仅是以其任职的伏腾堡邦的行政法为探讨对象,且扩及德国政治上当时最具影响力的两大邦普鲁士邦及巴伐利亚邦的行政法律,已和

4、前述波哲之专以巴伐利亚邦行政法令来探讨的领域明显来得宽广。并且,也尝试探讨出一个德国各邦可以通用的原理,此为第一个特点;本书由标题可知其不仅参酌三邦的最新立法外,也大量参酌该三个邦最高行政机关的决定,在方法论上是一大突破。在此时期强调行政法律的重要性,来拘束行政权,故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多半是行政法规),率皆不予重视。但这些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行政法律的解释及适用,且也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上产生实质的规范力,实不应加以忽视。所以本书在方法论上,已经探触到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了。此为其特点之二;F.F.麦耶甚且进一

5、步将各邦通行之行政法的共同原则抽离出来加以讨论。例如在本书第一章标题为“个人与国家的公法关系”中,已经探讨了国籍、公权、选举、缴税与服勤务义务、警察法对人权的限制,同时也讨论到公物法、公共机构(公营运物)的使用关系,对于公法人及地方自治法以及公用征收等措施也另立专章讨论。此外,本书最引人注目,并且被称为具有里程碑的价值系在本书的第4章,也是其作为结论的一篇标题为《总结与法规》(AllgemEineErgebnisseundRechtssaetze),在此篇中,F.F.麦耶总结了他的研究结论并将其法政见解,

6、也就是自由主义法治国的见解溶合在其行政法的见解之中。因此,本在此章节中其强调了国家不仅是一个机关,且是一个法人。国家的任务应有限度,且应尊重人民的自由权限,同时,他也讨论到了行政必须依法律为之,行政裁量的范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公共机构(公营造物)以及特许的企业等;甚至也已经初步提出了行政处分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官署在具体个案对人民有拘束力的决定等,可以说已经约略拟具了行政法总则的架构。然而,这部理应受到学术界重视的著作却因为“人的因素”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F.F.麦耶虽然在行政机构中职位

7、不低,且拥有贵族的头衔(von),但他并未在大学任教,没有门生学子跟随,于是也未形成一股门派,也因此,其著作并未广泛被大学引为教材,F.F.麦耶以“非学术中人”而被埋没是极为可惜之事,也是学术发展的损失,当然也是生不逢时的写照。(注:U.Stollcis,aaO.S.397)  随着德国在1870年普法战争的胜利,德意志帝国宪法在187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德国各邦国引发一场欢庆德国统一的民族主义思潮。这股思潮也传播到行政法学界,寻求一个全德共通的行政法学遂成为学界努力的目标。80年代遂有多本主要著作问世

8、,首先在1883年,一位在德国法学重镇的耶拿大学(Jena)任教的G.麦耶(GeorgMeyer.1841-1900)出版了一本《德国行政法教科书》(LehrbuchdesDeutschenVerann,aaO.S.13)  与沙威同年(1884年)间一位名叫艾佳。洛林(EdgarLoening)出版了一本《行政法教科书》(LehrbuchdesVeroeffentlich—rechtlichenVertrag)时曾说: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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