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企业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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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的企业重整制度  摘要: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源于英国,通过该制度能够实现负债企业资产价格的最大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共同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对当前的社会经济有着重要且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重整再生制度负债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59-01    企业重整也称企业再生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了防止该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施强制管理,从而使其实现

2、复兴的法律制度职称论文。  企业重整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困境企业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使陷入经营困境、长期亏损的企业在经济上复苏。  第二,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利益调整协议,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第三,在企业复苏无望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保证所有利害关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财产恢复。  企业重整能够实现负债企业资产价格的最大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完善于日本。企业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中的公司整理

3、制度,美国联邦破产法则系统地规定了公司重整制度,而日本将其完善化,形成高效而兼顾公平的公司再生制度。重整制度的产生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主要在于破产制度、和解制度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重整制度是为了克服破产、和解制度的消极方面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再生制度。企业重整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并被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来运用。  我国在新的破产法颁布前没有完整意义上的重整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运用较多的是重组和整顿。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形,结合我国企业的特点,多是对企业产权关系和

4、其债权、债务、资产管理结构进行改组、整顿及整理合并,我们通常称其为资产重组或企业整顿。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发生了企业的资产重组。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重组与公司重整有本质的不同,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手段和目的不同、所属范围也不同。  在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之前的整顿也是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整顿方案上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企业整顿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重整制度,我国原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也是破产内的整顿,其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适用范围狭窄、与和解制度交叉、上级主管权利过大、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等。  我国新的破产法规定的

5、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方向,从我国的实际看,摒弃了原破产法的和解整顿制度,设置了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这三个程序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构成破产法的主要框架。我国新破产法中重整程序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空白。新的破产法学习和借鉴了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经济及社会实践,把重整程序细分为重整申请的与裁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三方面。  关于重整申请,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仅适用于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整的原因与破产和解的原因相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6、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重整更有利于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重整程序中的申请人是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裁定送达公司后,对债务人及债权人均发生效力。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使用。  关于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

7、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人民法院收到通过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后,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自重整计划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对重整计划方案的具体实施,也是重整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重整计划的实施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

8、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目前,新破产法颁布后,企业重整的成功案例还不是很多,笔者也是希望通过本文引发相关领域的同仁对企业重整制度的关注和讨论,认识到该项制度的巨大价值,在实践中完善该制度。(责任编辑:编辑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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