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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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10月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Oct.2007第24卷第5期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Vo.l24No.5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刘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湖北丹江口4427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要的创新点之一便是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本文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制度的现行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则,分析其存在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便使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对我国新时

2、期的经济发展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关键词】破产重整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60(2007)05-0046-04DiscussionontheInstitutionofEnterprises.ReorganizationinBankruptcyinChinaLIUYuan(PoliticalandHistoricalDepartmen,tYunyangTeachers.College,Danjiangkou442700,Hube,iChina)Abstract:Oneoftheimportantin

3、novationsofLawofPeople.sRepublicofChinaonEnterpriseBankruptcyistheestablishmentoftheinstitutionofenterprises.reorganizationinbankruptcy.Startingwiththenewregulationsofthislawforinstitutionsofreorganization,thelegislationinsufficiencyofthislawwasana-lyzedaccordingtotherequiremento

4、fChina.seconomiclegalconstructionandtherelevantlegalregula-tions.ThecorrespondingproposalwasputforwardinordertomakethelawmoreexhausitiveandimprovedinthejudicialpracticewithmorepromotedeffectsonChineseeconomicdevelopmentinthenewperiod.Keywords:reorganizationinbankruptcy;bankruptcy

5、credi;tinsolvencyassignee《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东及企业职工的利益,力求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其的目标,/它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时,并不仅仅着眼中,一个重要的创新点就是创设了企业破产重整法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2]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对社会生活的影响。0这对促进我国新时期经济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的发展无疑是非常重

6、要的。尽管《新破产法》对企[1]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0业破产重整制度规定十分详细,但非十全十美,分析《新破产法》以市场经济为立法基点,按照保护债权其存在的立法不足并加以完善,其重要性是不言而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对企业破产重整喻的。做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借此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一、对破产重整程序申请主体规定望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避免破产清算,通过恢复它们的活力来充分保障国家、债权人、出资人、股之完善收稿日期:2007-06-27作者简介:刘源(1976-),男,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和行政法

7、学。第5期刘源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47第一,在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中,应当明确排除重整获得新生。有担保的债权人。基于上述分析,在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与[3]/破产重整制度构建的基础是利益与共0,也普通债权人、债务人和持有一定注册资本的出资人就是说,参加到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必须存在共同并没有共同的利益基础。所以,《新破产法》为拯救的利益基础。但有担保的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债面临破产企业而设计的重整程序中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和持有一定注册资本的出资人是没有共同的利务人和持有一定注册资本的出资人申请权,并且对益基础的。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甚至规

8、定在有担保根据《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债权人不同意重整的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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