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258297
大小:55.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19
《论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民族区域自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文拥华(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被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分析其必要性、优越性,力图揭示这一制度所包含的“团结与共治”的本质特征,进而表明赞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鲜明立场。..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团结与共治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0.039收稿日期:2015-03-06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优越性及其本质特征1.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首先,我国历史上大部分中央政
2、权,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因俗而治”的办法,也就是在政治统一的前提下,少数民族地区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文化形态保持不变。其次,我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从全国来看,各民族分散在各省区市混合居住,因此叫“大杂居”,但从各省区市看,少数民族聚居在一乡、一县,又是“小聚居”。并且小聚居的少数民族区域内又有汉族和别的少数民族,汉族区域内也有少数民族聚居。再次,我国各民族资源分布不平衡、文化习俗大不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广大,人口稀少。许多少数民族住在山区、牧区、高原和森林地区。那里各种物产资源丰富。在少数民族中,各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不少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各民族在衣、食
3、、住、行、嫁娶、节庆、丧葬、禁忌等方面有着独特的风俗习惯,并且各民族大都有自己的节日。最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更好地促进少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会使得少数民族的离心力加重,这对于实现各民族的团结非常不利。因此,需要通过政策导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便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1.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首先,有利于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一。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范围内,无论哪一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
4、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而且自治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只能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无论哪一个自治地方,都必须服从中央的法令和政策,享受着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些都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此外,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各民族间的密切交往,加深友谊,增进团结,凝聚成一股巨大的合力,从根本上保证瓦解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颠覆和破坏活动,从而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其次,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人民自己作主的积极性和激发其主人翁的责任感。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充分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大杂居、小聚居,让人口多的与人口少的、大杂居的与小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可以成立相应的自
5、治地方,有的可以成立一个或几个不同层次的自治地方,有的还可以与别的少数民族建立联合自治地方。这样就可以使各少数民族都能充分享有自治权利,实现他们自己作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心愿。对于分散居住程度高的少数民族,尽管不能建立自治地方,但是通过建立民族乡,一样能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再次,有利于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马列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随后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为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奠定了政治、经济、思想基础。最后,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实行
6、民族区域自治,为国家对自治地方的支援、汉族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帮助,和各民族之间的彼此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可以把全局的统筹兼顾与对局部地区的特殊照顾充分结合起来,把发达地区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优势与落后地区的资源优势相结合,促进全国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繁荣。1.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特征——团结与共治对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过去大部分人认为,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近年来,有专家学者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民族区域自治看成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而应该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本质上体现的是“团结与共治”。朱伦指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和理念绝不是‘民族自治’,而是‘民族
7、共治’。”指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会对人们的观念产生不同的影响。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彰显各民族团结共治理念的内容不胜枚举。例如,《自治法》第16条第一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区域的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17条第一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