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200504
大小:79.0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11-18
《从民法上的环境权到宪法上的环境权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民法上的环境权到宪法上的环境权关键词:环境权/民法/宪法内容提要: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环境权在此背景下被提出来。学者们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提出了自己对于环境权的认识。民法上的环境权既有较大的意义也有固有的缺陷,因此民法上的环境权不能代替宪法上的环境权,而且最终要上升到宪法层面。环境权理论对我国的宪法从观念到条文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讲:“权利永远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的发展。”当人们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时候,自然不会提到环境这一次生存需要的问题,但随着基本生存状况的改善,人们必然会关注环
2、境问题。所谓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长期以来以人为中心的观念使得人类在改善生活状况的同时带来了大量的环境问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已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在环境问题越发凸显,人类的技术不断改善以及人们的观念逐渐改变的情况下,环境权应运而生。环境权的提出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专门召开一次会议来共商环保大计。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在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中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3、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欧洲人权会议接受了这个观点,1971年,将个人在环境纯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制定了《人类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联大1966年决议并于1971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第1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庄严的责任。
4、”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认为,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应包括在人权原则之中。一、民法层面上的环境权环境权被提出并进入法学视野后,不同学科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和研究环境权。目前看来,在该领域耕耘得比较多的是环境法学的专家学者。新近,笔者注意到有学者从民法与环境法沟通的视角提出了民法上的环境权。笔者认为,很有价值,也很有启发。在此为了与宪法上的环境权进行比较,尝试着对民法上的环境权作以总结概括。(一)民法上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传统的民法理论强调个人主义和意思自治,环境权的概念不可能在这种理论背景下提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正是民
5、法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的理念产生了内在的契合性,从而形成了民法上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其一,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趋势。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古罗马,具体提出者是乌尔比安。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即18、19世纪,人们严格遵循公、私法的划分,这与个人本位、私权绝对和意思自治的理念是一致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到了20世纪,国家已不再是消极的夜警国家,开始广泛地干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甚至有时直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所以逐渐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环境问题往往涉及私人领域,但是其解决大多要借助公法手段。民法上的环境权其本质解决的是私人之间的环境问题,但是往
6、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因此,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为民法上环境权的提出提供了理论背景。其二,民法由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理念的转变。早期的民法严格遵循绝对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受到绝对保障。这是一种典型的个人本位理念。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引起了国家角色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强调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需要一个平衡,民法的理念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法律日益强调私人权利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所有权基于社会利益,其行使和保障要受到限制。正是由于民法的理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一些过去被视为无主物的客体,如水流、野生动物等等
7、现在被看成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财产。而这些恰恰是环境权的对象。其三,绿色民法概念的提出。现在有不少的学者提出绿色民法的概念。所谓绿色民法就是说在民法中将具有强烈公益性质的生态性理念与具有同样强烈的私益性质的自治性理念相结合,将环境保护的意识、义务贯彻到民法当中去。绿色民法概念的提出为民法上的环境权提供了另外一个理论基础。(二)民法上环境权的基本内容民法上的环境权有自己特有的内容。主要是在前述的三个理论基础上,对原有的与环境有关的民事权利及民法制度改造并相互作用的产物。1.环境物权传统上的物权,其词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等物
8、权形式。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