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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ENGDUUNIVERSITY学年设计(论文)题目学院(部)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经济政法学院蒋锐200810911330年级2008级指导教师邱晓霞职称讲师2011年6月14日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为了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人类対自然资源进行疯狂的开发和利用,随之而來的是大自然对人类残酷的惩罚,越来越多的坏境问题己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在这个大背景下,坏境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和重视,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环境权作为解决环境问题,保
2、障人类生存的一个产物应运而生了关键词:环境权;宪法保护;宪法诉讼Abstract:Keywords:绪论1第一章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1(一)坏境权的产生与发展1(二)公民环境权的概念2(三)公民环境权的性质2(四)公民环境权的意义21.重新构建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22.重新构建了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3第二章国外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比较研究3(一)环境权的国际保障3(二)部分国家环境权的宪法保护的启示3第三章公民环境权的宪政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4(一)我国公民坏境权保护存在立法空白4(二)政府角色错位和缺失导致公民环境权实现缺乏行政保障。51
3、.政府环保制度实施机制错位52.政府环境制度供给不足5(三)司法制度不合理使公民环境权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5第四章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宪政保护的措施6(一)进一步完善立法,为保障公民环境权提供制度依据6(二)转变执政理念,明确政府职责,以强大的行政推动力促成公民环境权的现实6(三)改革诉讼程序,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司法保障7第五章结语7致谢8参考文献8绪论环境问题已成为一个人类共同关注的全球性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公民环境权益受到的侵害也不断加深,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在宪法中了以确认和保障己是宪法发展的
4、必然趋势。目前,虽然我国己有40余部环保法律法规,但却一直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在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缺乏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仅在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却没有涉及公民环境权的条款。就是作为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也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保护坏境的义务和对污染坏境行为的检举控告权。从整体來看,我国坏境立法更多强调的是国家、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义务,而未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从而导致当现实生活屮出现侵犯公民环境权益的现象时,对于未造成直接损
5、害的环境侵权公民无法行使诉权,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对于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环境侵权事件,公民寻求保护和救济的途径更是十分有限。因此,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问题的研究,以期全面、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由此本文选此论题,在公民坏境权宪法化的理论基础上,对公民坏境权宪法保护的实现作初步的探讨,对我国环境方面立法细化和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一章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一)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环境权的提出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专门召开一
6、次会议来共商环保大计。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在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中更为明确地提11!了环境权的要求,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欧洲人权会议接受了这个观点,1971年,将个人在纯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制定了《人类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联大1966年决议并于1971年召开的斯徳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
7、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庄严的责任。”[②]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认为,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应包括在人权原则之屮,具体而言,环境权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目前,法学界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72年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也把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肯定下来。(二)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亨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
8、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并主张“环境权应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她认为,公民坏境权包括公民对于坏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和受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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