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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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迫使世界各国对传统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进行反思,纷纷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各自的战略选择,并且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各国法律的价值理念和体系构建,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完善和具体制度的建设,这一趋势会更加明显。  一代际环境权的概念和实质  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使之保持自我更新和被永续利用的能力,这是当今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基本态度,也可认为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萌芽,而在法律上首次体现这一思想的是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该案的仲裁决定规定了

2、保护公海海豹的具体措施,并为以后的有关条约和国际环境法所采纳。[1]但是,这种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并未超出对当代人利益的关注,它所协调的只是当代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后来,各国政府和有关学者逐渐认识到对自然的可持续利用,实质是对后代人利益的保障。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首先从代际角度提出了人类对自然资源问题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它宣布“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

3、。”这种公平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1987年,世界环境与经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浓缩为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重申了今世和后代都有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目前,保障各代人平等的发展权利,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不仅是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发展模式的创新,而且也是人类价值观念的一次革命,必将对各国法学理念,尤其是环境法产生重大影响。  从以

4、上分析可以看出,代际之间平等享有环境权益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及实质所在,那么,代际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确权利呢?  华盛顿大学的艾迪。B.维思(EdithBro.  在基本人权原则的指导下环境权理应成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代际环境权作为环境权的特殊类型对宪法体系提出了挑战,以往的基本人权原则都是着眼于当代人权利的保障,那么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又任何应对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权利要求呢?代际环境权首先是一道德权利或应有权利,当代的每一个人都不会否认自己有后代的可能,同样,每一个人都有让其后代过比自己更好生

5、活的愿望。推定后代人有与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愿望,他们也应当享有过富足、舒适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这在伦理上和逻辑上都是无可非难的。承认后代人的环境权益并非纯主观的道德观念,而是对客观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所以宪法是否把代际环境权由道德权利确立为法定权利不再是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了,而成为是否愿意创新的问题了,突破传统的基本人权原则的框架,只能使人权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科学。目前,已有几个国家的宪法走在了前列,明确规定了代际环境权,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立法趋同化的加强,它必将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  2.代

6、际环境权主体和内容的特殊性适于宪法保障。  第一,不可能也无必要详细规定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代际环境权在主体和内容上都与  其他基本人权有着重大区别,它是作为集体的后代人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概然的、整体性的权利,当代人只能保障后代人这一基本权利,并无能力对后代的经济、社会、环境状况作出详尽、具体的预测,更不能预知后代人的各种具体偏好和价值取向,所以对代际环境权的内容也只能作概括式的规定,如果在宪法之外的法律中为后代人预设各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在技术是不可能的,也是没必要的,否则只能是对后代人自

7、由选择权利的侵犯,因此对代际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从整体上保障后代人依托自然环境享有与当代人同等的发展权利,就从实质上保障了后代人的环境权益。  第二,代际环境权丰富的内容只能用宪法来确认。代际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是范畴,  其内涵远远超出了具体环境利益的范围,它囊括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确立如此丰富的权利内容,除了宪法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法都无法胜任。国外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代际环境权,所规定的范围是极其狭窄的,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环境保护基本法只涉及到了后代人的生活

8、、劳动条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也只是用经济、社会权利来表述代际环境权,这充分暴露了环境保护基本法模式的弊端。  四中国代际环境权保障的宪法模式  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中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并未涉及代际公平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只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也没有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规定,更谈不上代际环境权的问题了。宪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是从国家责任的角度,提出了保护生活、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问题,并没有从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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