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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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迫使世界各国对传统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进行反思,纷纷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各自的战略选择,并且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各国法律的价值理念和体系构建,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完善和具体制度的建设,这一趋势会更加明显。  一代际环境权的概念和实质  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使之保持自我更新和被永续利用的能力,这是当今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基本态度,也可认为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萌芽,而在法律上首次体现这一思想的是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该案的仲裁决定规定了保护公海海豹的具体措施,并为以后的有关条

2、约和国际环境法所采纳。[1]但是,这种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并未超出对当代人利益的关注,它所协调的只是当代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后来,各国政府和有关学者逐渐认识到对自然的可持续利用,实质是对后代人利益的保障。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首先从代际角度提出了人类对自然资源问题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它宣布“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这种公平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1987年,世界环境与经济

3、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浓缩为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重申了今世和后代都有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目前,保障各代人平等的发展权利,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不仅是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发展模式的创新,而且也是人类价值观念的一次革命,必将对各国法学理念,尤其是环境法产生重大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际之间平等享有环境权益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及实质所在,那么,代际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确权利呢?  华盛顿

4、大学的艾迪。B.维思(EdithBrowWeiss)教授使用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equity)这一概念来描述代际环境权,1984年,她在《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的论文,指出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地球权益的托管人,他们在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代人都有义务维护不比前代人更坏的环境质量,又有权利享有不比前代人更差的环境质量。她认为,这种代际权不是个人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或代权(generationalrights)。[2]  代际环境权廓清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代人都有依

5、托自然环境谋求自身发展、增进自身福利的权利,当代人在享有这一权利的时候不应妨碍后代人同样权利的实现,但这并非要求当代人原封不动地将地球环境传递给下一代,而是指后代人利用当时的技术、经济和自然资源条件达到与当代人同样的发展目的。所以,可以将代际环境权定义为,后代人享有的依托当时的一切自然、社会条件充分发展自我,与当代人同等地获得经济、文化和环境福祉的权利。根据对代际环境权的界定可以归纳出它的如下特征:  1.代际环境权的主体是后代人。这是代际环境权在主体上与其他类型的环境权的根本区别,当代人享有的环境权益用个人环境权、组织环境权等概念来

6、表征,之所以提出代际环境权的概念,就是要确立后代人作为与当代人不同的权益主体享有的与当代人同样的权利。  2.代际环境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平衡。从代际环境权的定义可以看  出,每一代人只对后代人负有义务和责任,但却不对其后代享有权利,后代人作为权利主体只对当代人享有权利而无义务可言,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在后代人对他们的下一代负有义务。  3.代际环境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对于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并不确定某个单独个  体的存在,研究这种不确定主体的权利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但是,每一代人都会繁衍自己的下一代,作为集体的后代人,他

7、们的出现是确定无疑的。所以,代际环境权是后代人的一项集体性权利,而非单个主体的权利。  代际环境权是环境权的特殊主体的权利,它的性质与环境权是一致的。关于环境权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权说等。[3]后代人享有的环境权益包括诸多内容,与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权、财产权有交叉的内容,基于环境权,人们应当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兼有物权、人身权的性质。但是除此之外,环境权还有许多传统民事权利不包括的内容,它与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休息权等许多基本人权都有交叉和牵连。[4]所以,环境权是一项“合性的权利,

8、包括了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等诸多内容。”[5]可见任何传统权利的概念都不能涵盖环境权的内涵,它是一种崭新的人权概念。[6]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以确立,不仅是环境法基础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人权发展史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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