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法律制度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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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情境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实务学习子情境一:独立创业——设立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学习子情境二:设立和管理合伙企业学习子情景一独立创业———设立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情境引例】小王大学毕业后打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自主创业,考虑到与朋友合作将来可能会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况且自己资金充足,于是决定单干。他听说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门槛较低,管理方式也比较灵活,于是想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他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具体流程不清楚,麻烦你出手相助。【法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在出资、内部机构设置及具体经营方式等方面没有公司那么严格。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及流程及其事务管理都是个人独资企业要明

2、确的要点。主要内容:一、认识个人独资企业√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三、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流程四、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五、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认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5.个人

3、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注意)下列人员不具有投资人资格:法人;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链接】港、澳、台同胞独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如果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足,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有可能“狗急跳墙”,利用工作时间抢银行。【练习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

4、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答案】ACD【解析】选项B: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注意】中国的“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

5、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可以叫“x厂”、“x店”、“x部”、“x工作室”、“x中心”等。【练习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答案】CD【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选项CD正确);(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选项AB错误)。(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注意)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与个人财产出资的区别;以及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练

6、习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题·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不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解析】(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

7、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2)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管理方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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