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救济法律困惑与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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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权救济的法律困惑与对策研究  生命从法学的角度上看,仅指自然人的生命,并非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无论从生命科学、心理科学、人类学、社会学还是法学上看,生命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失去生命人的一切将不复存在。在以人为本的今天,一切都是手段,只有人的生存、人的发展、人的权利、人的价值才是目的。因此在我们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中,无不将保护人的生命权作为最高价值和目标。然而正是生命权的救济和保护问题上无论是法律理论还是法律规定都有许多亟待厘清和完善地方。  一、生命权本体无救济并非危言耸听  1902年罗素发现了集合论中一个悖论,在数学界引起了震惊。美国黑色幽

2、默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中的悖论差不多幽默了我们一个世纪。而在我国民事法律理论中关于生命权救济问题上也存在着多个悖论,但有的人视而不见,有的人轻描淡写,有的人无可奈何。  悖论一:命题A:“生命权则非有死亡发生,不能认为受到了侵害,”[1]只有权利受到了侵害,受害人才可以请求救济;非A命题:只有有生命的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享有民事权利和救济权,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受害人已死亡,无生命的人是不能请求救济的。  悖论二:命题A:权利受到了侵害都可以请求救济,无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权利;非A命题:生命权受到侵害,死者不能请求救济,生命权不是真权利。  鉴于以

3、上悖论,有的学者得出结论说:“私法在对生命本体的救济上是无能为力的”。22  “生命权的固有特性决定民法救济之不能……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生命权的主体已死亡,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无从取得权利以要求民法提供保护。在此情况下,民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失去了保护对象。并且民法对权利的保护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首要目的,而生命的丧失却是无法弥补的,……且生命也没有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2]  既然“私法在对生命本体的救济上是无能为力的”,为什么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位子呢?有的学者认为:“民法从抽象层面规定生命权,旨在健全人身权体系”,“民法仍应规定生命

4、权为自然人享有各种人身权的基础,对整个人身权体系完整意义重大,缺失了生命权的人身权体系将是残缺而不周延的。故体系的合理性决定了民法对生命权仍应给予一般性的确认。”[2]  既然“民法从抽象层面规定生命权,旨在健全人身权体系”,又将怎样对生命权保护和救济呢?有的学者认为:“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应由公法来保护”。[3]“从社会的角度观之,生命权所承载的生命利益已超越了纯粹私人利益的范畴,而进了社会利益的领域。  ……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2]  既然“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应由公法来

5、保护”,侵犯生命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于死者近亲属自身权利遭受损害的事实。  以上便是在民法“悖论”下构建生命权的救济理论的基本逻辑,生命权本体的救济寄厚  望于公法。如果“公法救济”主要理解为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这样的救济除了对死亡魂灵的一点安慰,并无任何救济。死者逝也,生命不可回复,刑事处罚对死者逝去后留下的一大堆后遗症无济于事;况且公法上无严格责任,还有许多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公法也无能为力,如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意外事件中剥夺他人生命是也。“公法救济”的希望破灭。22  笔者以为应当重新认识什么是生命权、什么

6、是生命侵权行为,破解“悖论”中某些不合理的前提,让民法担负起救济生命权本体的任务,并且让生命权本体得到充分的救济。  二、生命权救济理论莫衷一是  将对生命权本体的救济放在一边,我们的立法和理论将对生命权的救济转为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因此现有的生命权救济理论实际上是关于死者近亲属因死亡所生的赔偿救济理论。  在我们现有的死亡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令人困惑的说法,如“人身损害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精神损失,应以精神赔偿为主”、“赔偿不是中六合彩”、“赔偿不能杀富济贫”、“赔偿数额过巨,不合我国国情”[2]“在侵害人格权的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直接影响

7、到行为人的责任后果”等等。在死亡赔偿的实践中凸现“对死者近亲属救济水平的低下”和“对侵害生命权的救济造成极不公平的后果”的现象。如1998年《中国妇女报》在《铁车砸死8岁男孩精神赔偿引起争议》一文中报道:“活泼可爱的儿子突然夭亡,妻子李凤仙因而精神失常,好端端的家庭濒临绝境。”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获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原告不服又踏上了艰难的上诉之路。又如在一起由于司机的过失所造成的一位有四个未成年孩子的母亲丧身的车祸中,受害方只获2万元的赔偿。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司法实践的困惑来自法律制度的困惑,法律制度的困惑来自法律理论的困惑

8、。  1、死者近亲属因死亡所生的赔偿请求权从何而来22  我们知道救济权以自身权利被侵犯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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