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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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经办程序,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及其相关机构在开展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参保、补助、收支、管理等方面日常性、规范性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参保服务、补助支付、财务管理、信息档案等。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县(市、区)以上的互助保障活动经办机构。第四条各级互助保障活动经办机构承办互助保障活动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精准、高效原则。第二章参保服务

2、第五条参保服务包括参保申请、参保审核、转账缴费、受理登记、变更信息等内容。第六条职工参保须准确填写“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个人申请单”(简称“个人申请单”)(一份)—16—向单位工会提出参保申请。第七条单位工会组织统一参保,向所在地互助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参保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申请单”(简称“参保申请单”)(二份);(二)含参保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明细清单”(简称“明细清单”)(二份)和EXCEL表格参保数据。(EXCEL表格参保数据上传至所在地互助保障经办机构指定邮箱)。第八条互助保障经办

3、机构受理申请后,对参保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出“缴费通知单”。参保单位将互助费缴存到指定银行账户。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参保材料和数据,一次性告知原因,重新申请。第九条互助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缴费记录为参保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将核准的参保数据录入经办系统。第十条互助保障经办机构办结参保登记手续后,将核批的参保材料返回一份给参保单位,互助保障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第十一条参保会员下列信息有变化时,由互助保障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变更信息手续:(一)参保会员姓名;(二)参保会员身份证号码;(三)参保会员社会保障卡号码。—16—第十二条参保会员申请变更信息应提交加盖参保单位公

4、章的“变更申请单”,并附上信息变更依据。第十三条互助经办机构对“变更申请单”和信息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变更手续并存档。第三章补助支付第十四条补助支付包括补助申请、补助审核、补助计算、补助审批等流程。第十五条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住院医疗或身故时,按《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简称“互助保障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助。第十六条补助申请(一)住院医疗补助:参保会员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在住院费用由医保部门结算完毕后,填写报批表,交由单位工会代参保会员到参保所在地互助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5、及复印件一份(原件作验证,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确认后作存档);2、《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报批表》(简称“补助报批表”);3、“参保申请单”、参保会员所在页的“明细清单”—16—等参保材料;4、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5、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出院诊断书即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等)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原件作验证,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确认后作存档)。(二)身故补助:参保会员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由受益人或单位工会代受益人到参保所在地互助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受益人须提供以下材料:1、《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报批表》;2、“参保申

6、请单”、参保会员所在页的“明细清单”等参保材料;3、参保会员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复印件;4、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认可的县级(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参保会员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火化(或土葬)证明复印件;(三)参保会员可指定身故补助金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视为法定,身故补助金由单位工会代领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交与法定继承人。(四)除身故补助金外,其余补助金的受益人为参保会员本人,本保障活动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16—(五)参保会员和受益人的补助申请权力:1、住院医疗补助:自办理

7、出院手续之日起,补助金申请应在该年度提出,最迟至次年第一季度不行使而丧失;2、身故补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第十七条补助审核(一)互助保障代办点代理参保会员补助申请时,应初步审核其住院收费收据、费用结算单原件及补助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将补助申请材料上报市互助保障办事处,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通知参保会员补齐相关材料。互助保障代办点在代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二)受理补助申请流程1、登记。对递交的补助申请,进行系统登记、扫描,内容包括:补助参保会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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