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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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制度改革,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管理,促进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简称“互助保障活动”)遵循自愿参加、互助互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第三条县以上总工会负责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和区总直管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动员工作。第四条互助保障活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简

2、称“互助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活动。第六条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工会会员(简称“参保会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在职工会会员的75%。第七条互助保障活动以1个年度为周期,互助保障活动每年度周期期限(简称“互助保障期限”)自参保会员缴纳互助保障活动费(简称“互助费”)并办结参保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1年保障活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6-第八条参保会员应当按期一次性缴纳互助

3、费,缴费标准为每周期每人70元。基层工会对会员参保缴费可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总工会对困难职工、劳模参保缴费按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每周期的缴费标准视收支情况予以调整。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回。第九条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及身故补助。逾期不缴纳互助费或缴费不足的,不能享受相应补助。(一)住院医疗补助: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广西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

4、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金额后,采用单次住院按比例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额最高为15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1.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元(含)—10000元范围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2.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0元(含)—30000元范围的,按25%比例给予补助;3.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30000元(含)以上的,按35%比例给予补助。(二)-6-身故补助: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第十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补助:(

5、一)住院医疗补助。1.在互助保障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2.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等;4.所在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5.所在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6.所在地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支付的医疗费用;7.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8.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9.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6、(二)身故补助。1.受益人对参保会员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参保会员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参保会员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参保会员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4.参保会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十一条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简称“互助协会”)及相关机构负责办理互助保障活动业务。(一)互助协会内设办公室(简称“互助办”)配备16-20名工作人员,负责职工医疗互助保

7、障活动综合业务经办;负责指导各级相关机构业务工作;负责驻邕中直、区直单位办理会员参保手续、互助费收缴和上交、补助审批和支付、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二)各市总工会与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联合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办事处”(简称“互助保障办事处”),配备4-7名工作人员,办事处接受市总工会直接领导,协助互助协会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各项业务。具体负责办理本级会员参保手续、互助费收缴和上交、补助审批和支付、日常业务管理等,指导辖区内各代办点开展业务活动。(三)各县(市、区)总工会与广西职工保障互

8、助协会联合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代办点”(简称“互助保障代办点”),配备1-3名工作人员,代办点接受县(市、区)总工会的领导,协助办事处办理辖区会员参保手续、互助费收交、代理补助申请、日常业务管理等。-6-互助办、办事处、代办点所需经费由互助协会按互助保障活动周期内各上缴互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安排。第十二条办事处、代办点的负责人由市、县(市、区)总工会商互助协会任命。第十三条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总工会根据相关人事管理规定进行招录、聘用和管理。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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