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补充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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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刑法补充性规则的法律适用浅议刑法补充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陈某于2000年至2009年间,利用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丈夫杨某某的职务之便,转达他人请托事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美金1万元。2010年12月,陈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某公安局收押,在接受讯问过程中,陈某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伙同丈夫杨某某非法收受罗某某、谭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

2、减轻处罚本文由.L.收集整理。最后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对陈某案是否抗诉的讨论过程中,对于陈某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陈某如何适用减刑,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产生了争议,主要有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浅议刑法补充性规则的法律适用浅议刑法补充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陈某于2000年至2009年间,利用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丈夫杨某某的职务之便,转达他人请托事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5

3、万元、美金1万元。2010年12月,陈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某公安局收押,在接受讯问过程中,陈某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伙同丈夫杨某某非法收受罗某某、谭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文由.L.收集整理。最后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对陈某案是否抗诉的讨论过程中,对于陈某行为构

4、成受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陈某如何适用减刑,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产生了争议,主要有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陈某的量刑畸轻,理由是:陈某伙同其丈夫杨某某共同受贿人民币15万元、美金1万元,其法定刑应处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虽然陈某具有从犯和自首两个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修正案(八)》第5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因此,从刑

5、法对受贿罪规定了四个法定量刑幅度来看,对陈某减轻处罚也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陈某处以1年6个月的量刑并无不当。理由是:本案事实发生在《修正案(八)》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不适用《修正案(八)》的规则,原判量刑适当。同意此观点的同志还认为,对存在多个减轻情节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被告人在两档刑以下进行判决过,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对陈某的判决也可以接受。  [抗诉理由之法理评析]  在对此案是否抗诉的讨论过程中,对陈某如何适用减刑

6、,即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关于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产生了争议[1],并引发了本人的思考:对刑法修正案的一些规则应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新的刑法规则都具有溯及力,修正案实施后都需要进行司法性解释?笔者认为,应相对地减少司法解释成本,多一份理性分析,准确界定刑法规则的种类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修正案的具体规则要具体分析,是否具有刑法溯及力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一)刑法补充性规则的概念及特点  自我国

7、刑法于1997年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从多次刑法修正案内容来看,或增设了新的罪名和罪状的条款,或修改了罪名和罪状的条款;或罪名未变但修改了罪状的条款,或调整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等。  笔者发现,就实践操作层面而言,可将修正后刑法规则分为补充性规则和篡改性规则。所谓刑法补充性规则,是指刑法原来只是一般原则性规定,而对实践操作层面因先天原因或注意不足,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议很大,为了规范正确适用法律,在对刑法修正时对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填补和充实而形成的规则。而

8、刑法篡改性规则,是指原刑法对实践操作层面有了具体规定,但是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原有操作性规则已经落后或不适应,而不得不作出篡改并形成的规则。  通过对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刑法补充性规则具有补充性、依赖性、操作性和回音性等特点。  1.补充性,是对原有法律规则的充实化。刑法补充性规则与篡改性规则最大的区别是,刑法补充性规则是原有法律根本没有具体操作规则,而篡改性规则是对原有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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