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ID:2476951

大小:65.50 KB

页数:31页

时间:2017-11-16

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_第1页
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_第2页
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_第3页
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_第4页
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权力。具体包括:(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四)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五)行政调解

2、自由裁量权;(六)行政奖励自由裁量权;(七)依法行使其他行政权力时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条沈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用自由裁量权。31第四条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目的,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三)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

3、和适度。(四)比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五)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五条 行政许可机构应当接受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采取如下方式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直接到行政许可场所提出的;31(二)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第六条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许可机构及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一次性告知义务:(一)一次性回答清楚申请人

4、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管辖、登记要求方面的问题;(二)一次性告知拟办行政许可业务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含行政许可格式文本和需要自制的文件材料)、登记程序及纸张、笔墨使用的注意事项等信息;(三)一次性提供拟办行政许可业务需提交的登记格式文本和相关材料;(四)一次性发放与所作出的受理决定、登记决定相对应的法律文书;(五)不属于制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七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第八条 行政许可机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

5、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31(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和《材料核实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之后予以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6、送达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企业登记申请收据凭据》;(五)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行政许可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第九条 行政许可机构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行政许可机关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

7、决定;31(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并受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行政许可机关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行政许可机关对上述申请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四)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滥用职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