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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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执法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进行行

2、为定性和情节认定、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时行使裁量权,应遵循本规定。第四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应当把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发布信息、教育培训、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说服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34-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不得因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目的,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

3、七条对具有数种违法行为的,应对有关违法行为分类裁量、合并处罚;依法不实行合并处罚的可以从重处罚。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并用。第二章裁量基准第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裁量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有选择的,首先选择处罚种类,再明确罚款的幅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在下列情形下,一般不给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劳动者提出诉求或工会提出交涉建议后,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未造成或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4、,且已消除危害后果的;-34-(四)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或未举报的,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法定情形,可以撤销案件的,撤销案件。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行政处罚幅度的,可以按照最低标准从轻处罚:(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授予是否处罚选择权,且当事人在处理处罚告知书送达以后,正式处罚决定作出以前整改到位并消除危害后果的;(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予处罚,劳动者提出诉求或工会提出交涉建议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但在行政机关查处时主动配合调查的;(四)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

5、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处罚:(一)经处理处罚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2年以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拒不解决劳动者或工会提出的合法诉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34-(三)逃避、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或者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对投诉人、举报

6、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六)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幅度的上限数的规定。第十二条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也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

7、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第十四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34-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处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案例,适用基本相同的裁量标准。第三章裁量程序控制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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