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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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几个问题的探讨

2、第1 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是近年来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逐步推行的一项完善会议制度的新举措。它对于进一步宣传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并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扩大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相关法律未对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制定的旁听制度,在旁听对象、旁听范围、旁听的发言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存在差异。本文仅就这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关于旁听人员的范围从各地制定的旁听制度来看,旁听人员范围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

3、民,即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具有旁听资格。作这样规定的主要是那些较早实行公民旁听制度的城市,如大连市等。第二种范围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地身份证的居民,作这样规定的有郑州市等。第三种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作这样规定的有石家庄、鹰潭等城市。笔者认为,确定旁听人员范围,既要体现广泛性,又要注意严肃性。第一种旁听人员范围较广,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如精神病患者、未满18周岁的学生,以及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这将影响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第二种范围相对

4、来说要窄一些,强调了旁听人员的年龄条件、法定权利和行为能力,但在广泛性上有所欠缺,其弊端是将在本行政区人口中占一定比重的暂住人口排除在外。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各地的暂住人口比重也会越来越大,他们虽然没有当地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当地,已成为该行政区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况且,人大常委会的许多决策也与他们密切相关。如将这部分人排除在旁听人员之外,无异于剥夺了他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上述旁听人员范围中的第三种比较合理,它既避免了第一种范围太广而可能出现的尴尬,又避免了第二种因范围过窄,而不能完全体现旁听制度的宗旨的缺憾。为进一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

5、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还可邀请在本地居住和工作的港澳台同胞,甚至外国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目前,已有少数地方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如武汉、贵阳等市制定的旁听办法就明确规定,在本地投资的港澳台同胞可参加旁听。此举既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更为广泛地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又有利于调动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的积极性,从而推进当地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二、关于旁听的会议公民是否旁听人大常委会所有的会议,各地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规定只允许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部分会议,而不允许旁听每次会议;有的规定只允许旁听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而不允许旁听分组会议;有的规定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

6、议题来决定。笔者认为,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和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可能涉及一些所谓不宜公开的内容等方面原因的考虑。但这里面临一个民主的公开性问题。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就是以集体会议的方式,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它如何代表人民,怎样行使职权,这正是公民旁听所要知道的内容。一般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大多不涉及国家机密,而恰恰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理应公开其议事、决策的全过程。如果人大常委会会议仅仅是部分公开,一遇上诸如人事任免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类的所谓敏感议题,就不允许公民旁听,实际上并没有给予公民完全的知情权,增加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就成了一

7、句空话,实行公民旁听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既然我们已迈出了允许公民旁听会议这推进民主的一大步,又何必犹抱琵琶半遮面呢?索性把旁听的门敞得更大一些。三、关于旁听人员的发言权旁听人员是否拥有发言权,各地也有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旁听会议,就不应该有发言权。因此,旁听人员在会上不能直接发言,如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者会后口头向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反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既然允许公民旁听,就应让他们在会上直接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便常委会及时采纳,改进工作。上述两种意见各有一定道理。第一种意见比较稳妥,旁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表达,但对这些意见和建议

8、的采纳和处理答复会因多一道环节而不够及时,有时会不了了之,容易挫伤旁听人员的积极性。第二种意见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便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旁听人员就议题直接交换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也便于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当面听取来自人民群众的反映和呼声,及时采纳和处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这种方式也有缺陷,旁听人员在会上随时发言,既会影响会议进程,也超出了旁听的本意。笔者认为,旁听人员的发言权应有别于出席人员的审议权和列席人员的发言权,应该是一种基于旁听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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