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二手(存量)房转移登记办理指引

(十三)二手(存量)房转移登记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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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三)二手(存量)房转移登记办理指引(含商品房、私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部队房)适用情形:不动产权利人将已核发了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私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部队房等)出售的,买卖双方申办存量房转移登记。一、缴交资料(一)不动产登记资料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属夫妻共有的房改售房办理转移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申请)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4.买卖合同(原件1份)5.不动产附图(原

2、件,数量:申请人数+1份)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7.已设定抵押的,合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详见《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引》8.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文件、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原件)9.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原件1份)10.出售军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出售的证明(原件1份)11.出售直管公房的: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出售批文(原件1份)12.申请单位属兼并、破产、转制、已撤

3、销的:兼并、破产、转制、撤销文件,并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兼并、破产、转制、撤销资产范围的评估报告书(原件)13.核发不动产权属证明未满2年的安居房出售的:有关职能部门核准上市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经济适用住房提交资料以相关职能部门政策规定为准14.出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地产的:监护人证明文件及监护人保证书(原件)15.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和登记,并涉及企业转制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土地处置方案(原件1份);如需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票据(原件1份)16.购买小区车

4、位的:广州市车位租售管理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1份)17.拍卖过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18.国有企业出售存量公房的:国资管理部门、经国资管理部门授权或其他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同意出售的证明(原件1份)19.属集体企业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原件1份)20.出售单位属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的:单位更名转制批文(国有企业的)、工商部门证明(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及股东是否发生变化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原件)21.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3: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

5、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二)限购核查资料1.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出生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2.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在本市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原件)3.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的证明,以及工作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

6、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原件)4.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5.持人才绿卡的非广州市户籍境内居民按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求提供资料(三)涉税业务资料1.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2.地税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时适用)(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3.申请近亲交易证明材料。将房屋转移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部门出具的能够

7、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4.买方申请家庭唯一住房税收优惠证明材料。买方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部队人员需提供部队开具的新旧军官号、身份证号同属一人证明,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宅,根据政策规定申请契税优惠的提供。买方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5.卖方申请家庭唯一住房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部队人员需提供部队开具的新旧军官号、身份证号

8、同属一人证明,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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