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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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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动治”下的“社会”缺失宪法至关重要,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和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以便确立合理的方向和策略。当然,最重要的是这个国家国民的共同努力,没有这种努力,再好的法律文本也只能束之高阁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学和法学的“两巨头”都在转型。一位是经济学家吴敬琏,另一位是法学家江平。吴敬琏由“吴市场”转向了“吴法治”。他一直强调“市场”、“市场万灵论”。这些年却转向关注和区分“好市场”和“坏市场”。“好市场”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它是一个法制调整下的市场、一个宪政框架下的市场。这一点上,吴敬琏与江平不谋
2、而合。而江平则由“江私法”转向了“江公法”。这些年,江平用更多的心力和呐喊在推动国家公法事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有许多经历、感受和太多的挫折。宪法学家首先应该对宪法条文的含义解释清楚,这样有助于消除冲突和差异。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包括信仰气功的自由?邪教,只是信仰,可不可以?现在个别网站就有点邪教化的倾向。宪法第14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是什么含义?这个条文,是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宪法中都没有的。13世纪的教会法学家格拉蒂安的《不和谐教规之和谐》,将教会法内部体系进行了特别好的协调。
3、但是现在谁去协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言论自由”之间的“貌似”冲突?谁来解释“新闻出版自由”和“新闻出版法”,每一个媒体都有一个上级主管单位之间的“貌似”冲突?这些事情,除了通过宪法诉讼途径外,宪法学界要做特别大的努力,对宪法进行释义。同时,违宪审查机制也是重要的一环。哪怕是法国式的道路,只有一个宪法委员会,那也要有。为什么在中国的框架下就一直搞不出来?另外,市民社会、社会结构性力量的形成非常关如果一个社会不是一个宪政化结构的社会,宪法是没有办法很好地付诸实施的。我们关注律师协会的独立性、大学
4、的独立与教授治校,关注农民,农民没有农会的问题,没有农会就没有农民作为一个行业整体利益的组织化存在,这样就和《宪法》中的“结社自由”有了特别深刻的关联。这需要我们做更多的关于市民社会的建构、推动和保卫。清平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前段时间写了一篇关于李庄案的评论。他认为重庆判决李庄案的做法,是破坏了我们的“社会”,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鼓励律师的客户去揭露自己的律师,这无疑就是“文革”期间夫妻间的互相揭露、父子之间的互相揭露的翻版。维系社会最基本伦理体系受到颠覆,我们就没有了自己的“社会”。李庄案给我
5、们带来了很多的启发,它与法制的逻辑和宪政的逻辑之间的关联到底是怎样的?这是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需要一直思考下去的问题。江平提到的“稳压论”(稳定压倒一切论)和“中特论”(中国特殊国情论)都似乎是要回归“人治”。我认为李庄案的处理方式和重庆的“打黑”给我的感觉也不是“人治”,而是“运动治”。我曾写过一篇文章《法治、人治、运动治》,“人治”是非常诚恳和慈祥的君主或者集团,认真并朝向善意的对社会的统治,而我们过去那种运动连天的时代,完全不顾及个人尊严,批斗“地富反坏右”,说这个国家95%是好人,5%是坏
6、人,问题就成了这次搞5%,下次再搞5%,最后发现这个国家__竟然没好人!宪法至关重要,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和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以便确立合理的方向和策略。当然,最重要的是这个国家国民的共同努力,没有这种努力,再好的法律文本也只能束之高阁。我们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是,离开了国人的勇气、智慧和禊而不舍的奋斗,所有这些法都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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