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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拨开我国刑法解释范式迷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拨开我国刑法解释范式的迷雾—以刑法解释目标为向度作者:吴世相男,1987年生,09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摘要:刑法解释无疑是构建现代法治的重要题域。但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的架构与实际运作因欠缺科学性而亟待重构。刑法解释目标作为探寻适用于刑法解释的最小公分母而对刑法解释权的配置具有“元意义”。以科学的客观解释论为基底,同时兼顾现有体制,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独享原本的司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有消极的立法解释权,即只能裁决由最高检提请的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异议,另外赋予办案
2、法官一定的刑法解释权。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解释体制解释目标解释权SweepasidethemistofChineseconfigurationofthepowerofcriminalexplanation—BasisoftheobjectofcriminalexplanationAbstract:Criminalexplanationisundoubtedlyanimportantproblemdomaintobuildamodernruleoflaw.However,thecurrentsystemof
3、criminalexplanationislackofscientificinitsframeworkandtheactualoperation,sothereisanurgentneedtoreconstruct.Assearchingforthelowestcommondenominatorwhichisappliedtocriminalexplanation,theobjectofcriminalexplanationisthebasisoftheconfigurationofthepowerofc
4、riminalexplanation.Objectiveinterpretationofscientifictheoryasabase,takingintoaccounttheexistingsystem,suggest:TheSupremePeople’sCourthasexclusivepowertojudicialinterpretation,TheNPCStandingCommitteehasthenegativepowerofcriminalexplanation,thatifTheSuprem
5、ePeople’sProcuratoratedisagreeswithTheSupremePeople’sCourt’sinterpretation,ithasthepowertodecide,inaddition,thejudgehandingthecasehasacertainamountofpowerofcriminalexplanation.Keywords:CriminalExplanationSystemofCriminalExplanationTheObjectofExplanationTh
6、ePowerofInterpretation“无论立法者多么充满理性和睿智,他们都不可能全知全觉地洞察立法所需要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基于语言文字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而使法律文本的表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1]58的确,试图创制一部大百科全书式的万能法典而包容一切涉法现象的的构想纯属神话。刑法解释,顾名思义,即指对刑法规范涵义的阐明。语言的局限性,生活事实的多变性以及刑法规范自身的抽象性等使得刑法解释与刑法文本自始便相伴相随。刑法解释对于刑法文本犹如营养物质对于生物而必不可少,“刑法系由解释而生而发
7、展而醇化。”[2]因此,刑法解释是完善刑法的基本进路。这样,“刑法解释问题的关键就剩下如何认识解释和怎样解释了。”[3]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的解读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另根据《立法法》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
8、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1条也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补充规定以文理解释的方法来看已经不是解释而是属于立法的范畴,且“它与<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没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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