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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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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结构分析一、证明事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二、原告的证据1、葫芦岛市六盘水交通银行的广告牌照R—组2、原告在葫芦岛广霁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一•份3、登机牌印件4、陈桂生的身份复印件及证言一份5、马总于2012年6月19日18:36分和2012年7月20日7:02分给余贤良发的短信内容一份6、手机短信照片一份7、建设银行的特殊业务申请书S印件一份8、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复印件及余贤良的手机短信一份9、余贤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一份10、原告和马兆明的电话录音11、原告的朋友和马兆明的电话录咅12、联通公司的发票一份三、原告举证的分组思路
2、第一组: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据:1第二组:工作中受伤的证据:2、3、4第三组:工友同事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5、6、7、8第四组: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9、10、n第五组: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话时被告法人所使用的手机号码的证据:12四、被告的质证意见1、葫芦岛市六盘水交通银行的广告牌照R—组质证意见:(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指派原告进行上述工作(2)被告没有上述业务。2、原告在葫芦岛广霁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一份质证意见:(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2)与本案无关,被告不知道原告是否受伤及原因。3、登机牌印件质证意见:(1)真实性
3、、关系性均不予认可,无本案无关。4、陈桂生的身份复印件及证言一份质证意见:(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2)陈桂生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3)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询问,被告对书面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5、马总于2012年6月19018:36分和2012年7月20日7:02分给余贤良发的短信内容一份质证意见:(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2)余贤良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3)被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发过上述短信。6、手机短信照片一份质证意见:同上7、建没银行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质证意见:(1)真实性无法核实确认;(2)关系性不予认可。8、建
4、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复印件及余贤良的手机短信一份质证意见:同上9、余贤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一份质证意见:(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2)陈桂生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3)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询被告对书面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10、原告和马兆明的电话录咅质证意见:(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2)录音合法性不予认可;(3)经核实被告法人代表确认没有这样的对话。11、原告的朋友和马兆明的电话录咅质证意见:(1)真实性、关系性均不予认可;(2)录音合法性不予认可,系原告欺骗,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所得,不具合法性;(3)经核实被告法人代表确认没有这样的对
5、话。12、联通公司的发票一份质证意见:(1)真实性认可,被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过这样的号码;(2)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法定代表人没使用过这个号码;五、被告的质证思路主要从证据与案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通过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不存在劳动合同、在事实上不存在企业和劳工之间的职务管理性、资金给付性、身份隶属性,从而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不承认原告的工作内界与被告有关联性;2)不承认原告的受伤事实是在完成被告交付的工作中造成的;3)不承认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真实性;4)否认录音资料的真实性穴、被告的相关证掘七、需要核实的问题1、是否存在与葫芦岛做生意的事实?
6、2、葫芦岛项目,公司指派哪几位员工负责的?3、与陈桂生、余贤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4、是否与余贤良有过短信往来?4、是否向余贤良的银行上支付过工资5、是否与原告及案外人有过上述通话内容?6、是否认识原告这个人?7、与员工之间是什么关系?【朋友、雇佣、劳动、其他】八、核心的方而1、双方无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熟悉,被告处的人员复杂;2、陈桂生、余贤良与被告无关,不认识;3、胡芦岛项目不是被告承接的项目:4、电话A容不存在,没有过相关电话;5、受伤事实不清楚;6、没支付过相关费用;7、手机号码登记过,但没使川过这个号码;8、本案是一个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不涉及到工伤或赔偿的事情:9
7、、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法院来认定。九、调解方案方案一:1、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2000元;3、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纠葛。方案二:1、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2000元【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及受伤赔偿、离职补偿等一次性费用】;3、双方之间无任何法律纠葛,劳动关系确认于2012年3月30H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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