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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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如何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处或指定居所,令其不得擅自离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类。两者适用的主要区别在于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有无有固定住处。此外,后者还适用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此种情形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

2、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远大于住处监视居住,故其在适用中需更加严格、慎重。本文主要探讨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如何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因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阶段有权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机关为人民检察院,故不在本文探讨之内。一、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决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诉法89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只有对于“需要继续侦査,并II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才可依法监视居住。综合起来,此种情形下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

3、住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需要继续侦查。在侦查阶段,需要继续侦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至于“需要继续侦查”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则属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由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立法赋予了公安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二,符合监视居住条件。根据刑诉法第72条规定,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且有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故一般情况下,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亦即符合逮捕的条件并具有法定情形。逮捕是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最强的强制措施,其须满足犯罪事实要件

4、、罪行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三方面条件。当已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安机关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或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或根据诉讼活动产生的社会效果及是否有利于侦査犯罪等考虑,可以对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第三,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对象主要为:一是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对于无阀定住处的,可以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生活居所进行监视居住。二是涉嫌危害W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须同时

5、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其一,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其二,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其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二、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几个问题(一)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公安机关决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实践中,当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往往不管符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只要认为“需要继续侦査”,只要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就可能会对其决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关于批准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106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6、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第107条又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由此可见,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言,只有涉嫌危害W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才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因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则只需木级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由此看出两种监视居住虽法律效果相同,但批准机关存在等级差别。(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家属获得通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根据刑诉法73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

7、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通知的具体内容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程序规定》也未加以规定。实践屮,公安机关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只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己被监视居住,至于被指定在哪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是什么都不必通知,这样家属获得通知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事实上,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其家属最关心的莫过于其下落及受限的原因,“失踪”给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恐慌和影响要远大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因在看守所尚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但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配套的法律监督制度还尚未健全。2、犯罪嫌疑人与家属

8、的共同生活权、会见权被剥夺若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必然有同家属共同生活的问题,但仅因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没有合法住处,而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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