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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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适用研究【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议论。如何有效防止侦查机关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成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立法精神,需要明确居所的范围,适用罪名的种类,强制性的程度,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何建立内部制约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和刑罚制度。【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职称论文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适用研究【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议论。如何有效防止侦查机关权力滥用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成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立法精神,需要明确居所的范围,适用罪名的种类,强制性的程度,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何建立内部制约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和刑罚制度。【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职称论文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将其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各界对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却多有非议。根据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在该法第73条,即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

3、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前后,一些学者等人士对此进行了公开批评,担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难以保障。2011年10月28日《成都商报》报道卞建林教授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有危害的,一是立法的不科学,与立法理念相冲突、矛盾;第二这种规定会影响到其他强制措施的存在。2012年3月10日《京华时报》报道陈光中教授称刑诉法修

4、改进中有退。2012年3月12日《财新网》法制新闻部主任秦旭东在该网提出人们普遍担心的是,本次修法可能把过去不规范甚至非法的情况合法化,这是一个立法上很严重的问题。[1]2012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在微博中写道: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查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做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王敏远则表示关于第73条存在的问题,他本人也有诸多疑虑,但是立法工作难以满足理想的法制观念,某些时候规范一个行为亦需有所

5、代价。薛火根于2012年3月27日在《江苏法制报》的期待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一文中认为刑诉法第73条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立法意图本意可能是想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来代替实质性羁押,但司法实践中执行得不好,将会变成变相羁押的法律根据。[2]从近期学界和公检法司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研讨情况看,基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指控、辩护和中立的不同角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许多问题理解不一。正确理解该法条已成为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领域中的重大热点问题。一、关于立法的背景刑事诉讼立法是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为目的,平衡国家司法权与犯罪嫌疑人、

6、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权的产物。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方法,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言,单纯强调侦查需要,忽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或者脱离现实国情和刑事侦查的基本需求。单纯强调保障人权,也是片面的。只有全面了解立法背景,以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任务和基本原则为依据,才能正确把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真正内涵和实践价值。笔者从去年参加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工委、中政委司改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及部分专家在该座谈会的讨论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的研讨情况看,完善监视居

7、住强制措施,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建议的出发点是:第一,减少拘留、逮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正如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第二,针对一些特殊案件中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符合逮捕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或

8、者普通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借鉴《行政监察法》第20条关于二指的规定即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为了正确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防止权力滥用,需要设计一系列的控制措施,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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