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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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的重新定位

2、第1 企业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几年来,为推进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也专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的在于培植巾场主体,使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能够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却难尽人意,并未像当初设想的那样对企业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实质性作用。固然,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改革步履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我国现存企业法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检讨其中对于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利因素却至为重要。市场经济建设呼唤成熟的企

3、业法,而成熟的企业法需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一、企业法的概念与性质  关于企业法的概念与性质问题,国内外学者们的认识是各不相同的。  在我国,从众多的企业法著述中可以发现,企业法已形成了一定体系,学者们一般将企业法纳入经济法部门,将其定位于市场主体法或市场主体组织法,认为企业法是关于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通常将企业法理解为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1]  而考察国外经济法及民商法发展的历史,却看到在相当长时间内并无“企业法”的概念,仅有“公司法”、“合伙法”及“商法”、“商事法”等。只是到二次大战后,在日本和德国学者们的经济法著述中,才出现“

4、企业法”,一词。他们所使用的“企业法”是指经济法中关于政府对各种企业进行规制的法律,以示与规定公司、合伙的组织及经营的商事法相区别。这里的“企业法”专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对各种企业从经济上加以规制(干预、促进)的法律。[2]  比较以上两种对“企业法”概念的刁;同认识可以看出:国外学者们所称“企业法”是有特定涵义并加以明确界定的,它属于经济法范畴且与民商法泾渭分明。而我国学者对“企业法”概念的认识却是与其性质相矛盾的:一方面认为企业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认为企业法是关于企业组织与行为的规范总和,而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规则尤其是企业组织法、企业

5、经营法显然是属于民商法而不是经济法的内容。我国的企业立法也正处于这种矛盾带来的混乱之中。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例,它一方面要赋予国有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而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以列举式立法作出限制,使国有企业并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而其后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却既未使企业真正落实经营自主权,也未使政府获得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权,反倒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陷入尴尬境地。一个初衷良好的企业立法最终成了“四不象”,与我国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对企业法的概念及性质认识不清有直接关系。  (一)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

6、成的国家本位思想,将国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企业成了政府的附属物。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将各种民商法制度变为执行国家计划的手段,企业缺乏独立的行为能力。在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这种惯性仍然存在,企业立法中突出表现为运用行政手段调整企业行为,由国家“让与”权利于企业,而不是企业“享有”权利,企业的独立性仍以国家授权为限度。权利自主、企业自治、契约自山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观念尚未形成,直接影响到对企业法性质与概念的认识。  (二)将经济法看作是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大经济法”观念影响突出,以经济法代替民商法的认识并未完全得到改变,

7、在“大经济法”观念下,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企业是经济组织,其行为当然是经济行为,调整企业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自然就是经济法。这样的认识显然未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属性加以区别,也未对企业行为规范与国家对企业行为规范的不同意志加以区别,从而造成混乱。对企业法概念和性质的正确认识,首先必须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能够正确把握。  (三)缺乏对企业法概念本身的深入研究,混淆企业立法与企业法,将形式意义上的企业立法与学理上的企业法混为一谈,简单地把企业法理解为与企业组织和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三大主体,即政府、企业、消费者,此时的

8、法律制度莫不关系到这三大主体的利益调整,如果将与企业组织的行为有关的法律都纳入企业法,那么企业法可能成为无所不包的大杂烩。 因此,必须对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的性质在学理上作出区分,归纳不同类型企业立法的本质属性与运动规律,建立企业法概念及体系,对企业法作出明确的界定。  我们认为:企业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或亚部门法,它应该是具有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于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规制企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系统,它与规定企业组织及其行为方法的公司法、合伙法等民商法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它应具备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企业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新兴法律

9、规范群,它体现的是国家干预企业行为的意志,具有社会本位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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