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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非居民企Ik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随着市场经迸快速发展,对外改革开放的扩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股权交易市场不断活跃,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成为了业界焦点,合理运用股权转让交易中筹划方法进行交易结构优化,实现税务优惠等,成为当下企亚股权转让过程最为关注的问题。一、非居民企坐与居民企业区别概述(一)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简析居民企业是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或者依照国外法律而成立的,但其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董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2、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区别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没机构、场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没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没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没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來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股
3、权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一)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交易发生时,确认应税所得或损失,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重组前亏损不得互相弥补或结转,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的所得或损失;而收购企业对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以取得的股权公允价值确定。(二)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股权转让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II不以减少或推迟纳税为目的,对于股权收购企业购买的
4、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并且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重组交易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
5、税务处理的特别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收购业务,除了应符合“(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外,还应符合100%控股关系才能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同时,该重组不会改变以后该项股权再次转让所产生的收益的预提税负担,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M
6、。三、举例阐明非居民企业跨境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运用非居民企业円本株式会社ISD公I(简称“円本ISD公司”或转让方)依照FI本法律法规在日本成立,于1998年至2003年间先后在中国上海、天津、成都、沈阳等地投资没立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百货零售、餐饮等业务,日本ISD公司在其中持股比例分别为80%、90%、77%、100%。随着日本ISD公司在中国投资规模的扩大,为了便于在中国境内的统一管理,实现其在中国投资和经营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地区总部职能,曰本ISD公司于2010年10月在中国上海投资设立了ISD(中国)
7、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SD中国投”或收购方),“ISD中国投”是“日本ISD公司”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上海投资设立的100%控股的居民企业,“ISD中国投”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转让方闩本ISD公司与被收购企业中其他股东、收购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ISD中国投”通过股权支付方式收购“円本ISD公司”所持有的其在中国上海、天津、成都、沈阳等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评估基准日的被转让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公允价值、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公允价值以及股权取得成本详见表1:本案的股权收购业务具有合理
8、的商业目的,“日本ISD公司”为扩大在华经营的战略目标,实现在华企业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新设立的“ISD屮国投”在华地区总部的职能,合理调整在华投资的股权架构。企业股权架构变更后,运营模式和商业规则保持不变。本案中股权收购方购买的股权比例均在75%以上,远远超过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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