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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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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探析 摘要: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如何在股权投资时通过税务筹划,在合法合理范围内降低企业税赋,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就此问题作探讨。关键词:股权投资;税收筹划;经济效益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构成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与原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2、(以下简称“原投资准则”)比较,其变化较大。一、投资准则规范范围的变化5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等;从持有期间划分,可以分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等。原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新投资准则只规范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对子公司投资)、具有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投资)或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投资)、或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
3、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二、通过对原股权所得进行统计,分析会计方式更新的效果1.原股权投资的原则——清算股利的会计办理的成本法则所谓的股利清算,指的是被投资单位在获得投资单位累计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并在承担投资后超出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或累计预留获得的相关部分收益。清算性股利是投资单位一种资本的返还,而非投资报酬。根据原投资准则第七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实施成本法核算需要建立在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的基础上,追加或收回投资,并需要根据具体的变化适当地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整合。对于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在被投资单位内宣
4、称是,需要明确为当期投资获得的利润。2.明确被发放企业的利润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并结合会计法则的相关规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所使用的成本法核算时,排除获得成本投资实际支付的金额及其对价中已涵盖的所宣称却并实现的利润,投资企业在通过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利润进行确认后,明确被发放企业的利润范围。被发放企业的利润将不再有投资前后之分。53.清算股利的新变化产生的财税差异分析原投资准则规定,对于投资一方获得的清算性股利,投资成本冲减,或未确定投资收益。而根据税法上的相关法则,需要对其
5、进行更深层次的简化:不管投资前还是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未分配收益以及盈余公积,都一并视为税后收益并纳入持有收益。根据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居民企业间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国土领域内建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居民企业那里获得与该机构、场所有现实关联的股息或红利收益,应免税收入,不纳入企业需纳税所得额征税。三、企业股权投资与税收筹划1.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股息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
6、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处置股权的收益,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2.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5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
7、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3.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筹划思路:当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超过企业当年已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时,可通过增加股权投资收益达到税前扣除股权转让损失的目的。具体做法是:由被投资企业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而不实际分配现金股利。因为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
8、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四、结论5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不用补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却会造成股息性所得转化为投资转让所得,结果是全额并入利润总额征税,使得重复征税不可避免。对此,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考虑,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但必须在转让之前将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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