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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 2012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2012年2月29日至3月31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
2、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3年10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评估师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委托与报告使用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行政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
3、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 注册评估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
4、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 第二章 注册评估师 第八条 注册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经过执业注册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十条 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十
5、一条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以注册评估师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持有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在评估机构从事相应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向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执业注册的,受理申请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准予注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
6、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被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被撤销注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
7、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法撤销注册。 不予注册的,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执业注册条件被准予注册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注册评估师死亡、丧失民事
8、行为能力的,由准予注册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注册评估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执业,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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