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

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

ID:10382585

大小:65.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06

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  _第1页
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  _第2页
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  _第3页
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  _第4页
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  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摘 要]2004年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经过二次审议已经通过,如果顺利的话可能在明年三月份正式通过物权法,这是全国人民特别是民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盼望已久的大事。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比征求意见稿有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更为冷静的去思考,对其中的不足进行补充与完善。文章主要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现实依据、立法思路、立法特点、存在的不足及部分具体内容结构进行了评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一些修改意见。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草案,审议,评析  2004年10月22日,

2、新中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进入二次审议程序,这是为期6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议题。[1]如果正常的话,物权法草案很可能在两个月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三审通过。这部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标志着我国物权立法的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此我想回顾一下我国物权立法的立法背景的进展。1998年3月25~26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物权法的起草,最后作出决议起草物权法草案,从此物权法草案开始为立法者和众多的民法学者所关注,他们纷纷为制定物权法出谋划策,并提出了自己对制定物权法的设想。1999年5月17日~19日,全

3、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物权法研讨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彗星,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0年12月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也提交了自己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另外还有很多学者起草了自己的物权法草案,这里不再赘述了。后来法工委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立法机关对物权法的制定的开始,征求意见稿应该说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学界对这一草案的反映也不是很好,也提出了很多的问题。而现在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出台,如果顺利的话可能在明年

4、三月份正式通过物权法,这是令很多民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为之高兴的事,不过我认为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比征求意见稿有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需要更为冷静的去思考这部草案,对其中的不足进行补充与完善。下面我将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简要的评析,当然这部草案一共有297条,我不可能一条一条的评析,我只是简要的进行评析,谈谈我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能起到一些参考作用。无论如何,我们共同的愿望是一部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好物权法的出台。  一、物权法二次审议稿的现实依据和立法思路  (一)物权

5、法二次审议稿的现实依据  物权法直接反映的是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调整财产归属的静态法律规范,与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法相比,物权法更有其本土性和固有性和强行性。由于物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其种类和内容的设定、其行使和保护的方式,都深受本国的经济、政治、民族、文化、社会、历史、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物权,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因此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往往各不相同。〔2〕因此制定物权法时应以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立法现状为基础和依归。当前我国制定物权法的现实依据有三点,物权法的制定是不能脱

6、离这个实际的。  我国制定物权法的第一个实际在于我国是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最大的实际,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必须首先确认这一制度,并且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时候也必须符合这一实际。由于以前我国物权法是按所有制划分主体制度的,这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因此很多人主张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摒弃这种方式,应强调各种所有权一体保护,因此不应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或者是说淡化所有制。但是我国是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存在是一个我们不能否认也不能回避的事实

7、,如果物权法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肯定是说不过去的,否则制定出来的物权法也是不完整不能反映我国实际的。  物权法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应该说反映了我国公有制的实际,在这一点上是很可取的。当然,无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一体保护,不能因为我国实行公有制而偏重保护国家所有权,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如果规定国家所有权优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就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我国制定物权法的第二个实际就是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作为市

8、场经济基本法律的物权法当然应该反映市场经济的特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的需要。因此现在制定物权法不能再固守计划经济的传统,应对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物权制度加以确认,如让与担保、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和企业担保等制度。另外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主体,不能强调对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