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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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全文2013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9月6日至10月5日,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2、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师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行政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师、评估机构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

3、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签署、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四条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第五条评估师执业、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师依法执业、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省

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评估师 第八条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入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评估师专业类别。第九条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国家实行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全

5、国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网站上公布取得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评估师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注销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十四条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执业,签署评估报告;(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三)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四)

6、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执业;(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四)对执业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五)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评估

7、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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