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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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单位)20040623(颁布时间)20040701(实施时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文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听证的适用范围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本办法已于2004年6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

2、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

3、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第二章 听证的适用范围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二)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

4、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第七条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

5、该专项规划草案和作出决策之前,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除外。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许可职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由其指定听证主持人具体实施。听证主持人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查机构内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由许可审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6、,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四)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指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一)决定将有关听证

7、的通知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三)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是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近亲属;(二)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或者是被听证的行

8、政许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三)与行政许可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四)与被听证的行政许可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环境鉴定、监测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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