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酒托”相关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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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酒托”相关法律理由“酒托”相关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酒托”相关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消费者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酒水促销员即为此种类型。此种模式属于一种营销手段,“酒托”身份清晰,目的明确,就是引诱消费者进行多次消费。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酒托”会陪消费者猜拳、劝酒,调动消费者的情绪,通过各种手段,让消费者多点酒水,从而刺激其消费。  (二)欺诈交易型  此种模式随着互联X交友的蓬勃发展而被“酒托”普遍适用,目前已经出现团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用于促销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由于我国的诚信体制尚未系统建立,一些经营者为了片面追求

2、经济利益,不顾职业道德和企业形象,采用了诸如“酒托”、“饭托”、“茶托”等非常规的营销手段。这些营销手段利用了法律的真空地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有甚者为了强迫消费者支付高价账单,采用胁迫、暴力等手段,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对于此类行为如果不及时加以规制,必将对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本文试对于“酒托”等现象进行分析,归纳其中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及相关的侦查方向,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酒托”诈骗强迫交易抢劫市场监管  简介:郑芳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1009-0592(2013)05-280-02  一、“酒托”的行为模式  “酒托”最开始的时候多为酒

3、吧的酒水促销员,对来酒吧消费的客人通过猜拳、劝酒等方式推销酒水,收取高额提成。后来“酒托”发展为独立于酒吧之外的团体,该团体不再隶属于酒吧管理,而是与酒吧进行协作,由该团体负责带客户前来消费,酒吧根据其带来客户的消费额度与其进行分成。该团体多利用X络交友平台,以结婚、交友为借口,取得X友的信任,然后通过约见的方式将X友带到有协作关系的酒吧进行高消费,侵害X友的经济利益。具体来说“酒托”的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引诱交易型  此种模式为传统的“酒托”模式,在酒吧表明身份的酒水促销员即为此种类型。此种模式属于一种营销手段,“酒托”身份清晰,目的明确,就是引诱消费者进行

4、多次消费。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酒托”会陪消费者猜拳、劝酒,调动消费者的情绪,通过各种手段,让消费者多点酒水,从而刺激其消费。  (二)欺诈交易型  此种模式随着互联X交友的蓬勃发展而被“酒托”普遍适用,目前已经出现团伙化、职业化、分工精细化的趋势。“酒托”团伙往往由若干人组成,“键盘手”负责在X上找目标人群,然后与目标人群交朋友聊天,到一定的熟识程度后约出来见面;“酒托”负责和X友到指定消费场所消费;还有人负责在后面盯梢,保护“酒托”的安全。“酒托”往往利用X友欲与其进一步交往的心态,点高价酒水,X友往往为了面子而无法拒绝,虽明知价格虚高仍主动“埋单”,掉入了高消费的陷阱。 

5、 (三)强迫交易型  此种模式的先行手段行为类似欺诈交易的模式,不同之处在于付账的时候,经营者对于提出价格异议不愿意付款的消费者采用威胁、胁迫、暴力的手段,强迫消费者支付价款。  上述的分类只是在手段和模式上对于“酒托”进行一个大概的区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利润的程度、产品的优劣、经营主体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区分。  根据利润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经营者分为合理利润、暴利、超暴利三种。由于物价部门对于酒吧等高消费性娱乐场所没有最高限价的规定,加上高消费场所里有隐含的服务费,所以对于何为合理利润、暴利、超暴利也没有具体的比例进行明确的划分。就实践而言,笔者认为,与同行业类似

6、产品利润相同或在一倍以内的,都可以视为合理利润;两倍可视为暴利;两倍以上,明显超出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并且超出消费者一般认知范围之内的价格,可认为是超暴利。利润程度的划分,是判断是否具有交易实质的标准之一,而是否具有交易实质又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根据产品的优劣程度,可以分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两种,以假充真的是指不具备消费者所需要的基本产品属性,如用工业原料、食品添加剂勾兑成的洋酒、红酒以及其他饮料。以次充好是指虽然具备消费者所需的基本产品属性,但是不具备消费者要求的品质。如用劣质红酒假冒名牌红酒。这种划分是用来区别消费者主观上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如果消费者陷入了错误认识,

7、则经营者涉嫌犯罪。  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主经营和挂靠经营两种方式。自主经营是经营者或自己雇佣“酒托”或与“酒托”订有协议,在有协议的情况下,“酒托”只负责招揽客人,经营者负责提供产品、服务、收银,最后按照消费额度与“酒托”分成。而挂靠经营则是经营者单纯出租固定的台位给“酒托”,“酒托”自带食品、菜单、服务员、收银员、POS机,收入全归“酒托”所有,被挂靠的经营者只收取台位租金。挂靠经营是“酒托”团体最近刚流行起来的一种方式,其迷惑性和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酒托”要大,消费者往往出于对被挂靠者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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