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内 相关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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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婚内相关法律理由对于婚内相关法律理由导读:性远低于非妻子的其他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若为这两种不同危害性的行为设定一样的法律责任便违背了法律的正义性。  第二种看法,肯定说。这种说法的得出和上文中论述婚内定义时的逻辑过程是几乎完全相同的。它认为,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自然构成罪。其理由在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摘要]婚内理由是近几年我国法律界争议较大的理由之一,文章就婚内的定义以及婚内的异议争论两个方面对婚内的相关法律理由做了浅显的分析,并结合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我国关于这个理由的解决办法提出了一些倡议。  [关键词]婚内;定义;异议争论;折中说  

2、1006-0278(2013)04-113-01  婚内,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包括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策略,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在上海、安徽、四川等地先后发生了类似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分歧较大,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较大的差异。婚内是否存在,而这种婚内强迫性性行为又是否构成犯罪,这些理由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13年1月全国妇联的报告称,我国有约1/4的女性曾遭家暴,存在“婚内”。文章旨在就婚内的相关法律理由做一下简单的剖析。  一、婚内的定义  要阐述婚内

3、的定义,首先应该研究的是罪的相关定义。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通过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婚内行为与刑法中所定义的有很多的相似之处:首先,两种行为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其次,在手段上都是采用了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便是两者都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性的不可侵犯的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因此将婚内行为归于罪的范畴,并借鉴的定义将其定义为“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包括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策略,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婚内行为以罪论处也就是必

4、定的。但在实践中以及学术界并不是简单地将婚内行为如此加以定义,而是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二、婚内的异议争论  第一种看法,否定说。这种说法认为,除了教唆、帮助他人自己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的丈夫构成罪的以外,丈夫妻子的不构成罪。合法的婚姻关系是构成的阻却事由,其认为,婚内强迫发生性行为的危害性仅仅体现在实施暴力、胁迫的手段上而并不是性行为本身,因此婚内强迫发生性行为即使存在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使这种社会危害性远低于非妻子的其他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若为这两种不同危害性的行为设定一样的法律责任便违背了法律的正义性。  第二种看法,肯定说。这种说

5、法的得出和上文中论述婚内定义时的逻辑过程是几乎完全相同的。它认为,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自然构成罪。其理由在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符合对一般主体的要求。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因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迫手段侵犯了其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罪论处。  第三种看法,折中说。折中说认为,否定说和肯定说这两种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若按照否定说的观点则会过分强调夫妻关系的契约性,简单地将婚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是一般的债权关系,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都归于无罪,这显

6、然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若依肯定说的观点则完全不顾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而机械化地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就构成罪,这种推理显然是不符合我国的婚姻家庭观的。  三、结论  婚内强迫发生性行为的定性,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做法通常有三种,即认为成立罪、成立罪以及认为不成立犯罪。在美国,自里程碑性的“玛瑞翁妻子案”开始拒绝再使用婚内豁免,审判此案的纽约州上诉法院沃切特勒(Wachiler)法官指出:“永远同意与丈夫的承诺说是没有理性而又荒谬的。从来都不应当认为婚姻赋予了丈夫根据需要强制妻子婚内相关

7、法律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的权利。因此,不能将结婚证书视为丈夫妻子可以免受惩罚的许可证。已婚妇女同未婚女子一样享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美国法律认为,凡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丈夫可控告其犯罪。而在西方国家通行的另一种做法,便是将婚内强迫性行为认定为婚内但采用不告不理并规定一定的告诉期限。例如1996年,修订后的《瑞士刑法典》第190条(罪)第2款规定:“行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且二人共同生活的,告诉乃论。告诉权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  在充分考虑过各种学说以及通过参考对西方国家在这一理由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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