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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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理由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理由导读:国家利益与百姓个人利益形成了“博弈”。而现行的征地拆迁管理体制和补偿标准的设置难以从根本上转变这一矛盾,再加上少数地方政府受错误政绩观使然滥用土地征收权,侵犯百姓合法权益,补偿标准低、安置不到位、被征地拆迁户漫天要价等一系列因素影响,“钉子户”阻挠拆迁,被征地农民不配合等诸多理由。究其理由,主要是土地征收摘要:土地征收补偿理由是当今社会热点理由,为我国社会各界所关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由于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暂时被搁置。本文就株洲市的实践情况展开调查,就当前存在

2、的理由展开论述,进而针对理由,提出倡议。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理由;措施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农村土地成为新增建设用地、扩大城市规模的主要途径。作为土地征收中的核心理由,土地征收中的补偿理由也随之成为社会热点,为我国社会各界所关注。面对初步深化的市场经济和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弊端,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面对的一项迫切任务,它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保障失地农民的财产权利,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政行为,促使征地补偿工

3、作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作用。本文就株洲市土地征收补偿展开调查,先后走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和村组,收集株洲市征地拆迁的有关文件,深入了解株洲征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理由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地拆迁过程中碰到的理由和难点,分析在征地制度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理由的理由,提出研究策略,以便对今后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参考倡议。  一、株洲市土地征收补偿的情况介绍  围绕土地征收补偿株洲市政府曾先后

4、出台过三个文件,即1989年10文件、2006年20号文件即《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简称20号文件)和2011年2月1日正式施行《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简称2号文件),《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跟《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相比,在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补偿方式及标准的设置方面,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加强了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补助力度。例如增加了住房安置方式,20号文件规定安置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2号文件规定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仅限于城市规划范围外以及

5、线性工程)、安置房安置、自购商品房安置等三种安置方式。其次,规范了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对房屋合法性鉴定和应安置人员的确定实行集体审查、审定,并张榜公示,实行阳光拆迁。对生产、生活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制约了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根治了随意进行补偿等理由;房屋合法性鉴定办法、房屋合法面积包干补偿办法以及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等条款,遏制了违章建筑的蔓延,切实制约了征地成本。第三,转变了补偿模式。推行“货币补偿加社会保障加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安置模式;比如增加了购安置房补助和购商品房补助,由原来的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改为按建筑面积

6、进行补助、按应安置人口计算各项补助,大大提高了补偿金额,实现了公开、公平的人性化征地,保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按政策及时足额到位,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株洲征地拆迁量逐年增大,已由过去的每年几千亩发展到每年近二万亩。随着征地量的增加,积聚的矛盾和显现的理由也更多。由于在一段时间内征地拆迁工作中执行政策的不完全统一,导致被拆迁户相互攀比,心理不平衡,造成征地拆迁工作进展不顺利。国内学者研究表明,征地拆迁工作主要难在国家利益和百姓个人利益分

7、配理由上难以均衡,国家利益与百姓个人利益形成了“博弈”。而现行的征地拆迁管理体制和补偿标准的设置难以从根本上转变这一矛盾,再加上少数地方政府受错误政绩观使然滥用土地征收权,侵犯百姓合法权益,补偿标准低、安置不到位、被征地拆迁户漫天要价等一系列因素影响,“钉子户”阻挠拆迁,被征地农民不配合等诸多理由。究其理由,主要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顶层设计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  二、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理由  (一)土地征收方面存在的理由  1、征地范围缺乏明确界定  政府动用公权力征收财产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我国《宪法》、《物权法

8、》、《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也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村土地和城市房屋。因此,公共利益是判断政府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前提条件。但何谓公共利益,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直接而明确的界定。对公共利益范围缺乏合理界定的缺失,使得政府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文化、国防、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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