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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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含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县城建设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含山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环峰镇及县宣传、公安、安监、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住建、供销、民政、教育、旅游、卫生、广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严格履行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第三条我县城区限制燃

2、放烟花爆竹,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制燃放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四条根据含山县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我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北至S105省道、南至得胜河北岸、东至东山路-环城路、西至清溪路。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具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告。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第六条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大型焰火燃放

3、活动的,应当由审批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七条非限制燃放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4、一)文物保护单位;(二)县城住宅小区居民楼,县文化、体育广场、体育馆、博物馆、商场、商贸城、车站、菜市场以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四)输、变电设施、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各类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六)送葬车辆和人员进入县城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七)其他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5、。第十条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流动兜售或者占道经营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除纸屑垃圾或者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6、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宾馆、酒店、商户等临街单位违反县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不告知、不劝阻、不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社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未发现或不制止、不举报,以

7、及日常宣传工作不力的,由环峰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文明县城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对在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含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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