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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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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来安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6月28日来安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
2、、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六)林地、公园、绿地、苗圃;(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第三条-7-来安县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只能在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第四条来安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从对河桥起→沿来河大堤向南至312省道交汇口→沿312省道向西(含苟庄村民小组)至来安大道交汇处→沿来安大道
3、向南至中央大道交汇口→沿中央大道向西至经一路交汇口→沿经一路向北至黎明路交汇口→沿黎明路向东至建阳南路交汇口→沿建阳南路向北至白鹭大道交汇口→沿白鹭大道向北(含泰鑫枫香苑和旺塘、毕老庄、马场、魏郢、前双塘村居民小组)至来复路看守所岔路口→从红土路向东(含红土、七岗居民小组、华峰公司)至肖官桥→沿肖官桥河道至北大堤→沿北大堤至来河大堤到对河桥”,形成合围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二十四、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年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限放区域划定工作由规划建设
4、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第六条-7-在可以燃放的时间和区域内,积极倡导广大群众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
5、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第九条严格控制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安监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制定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并组织落实。第十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经营,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第十一条县政府成立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第十二条-7-新安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6、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宣传、安监、城管、民政、教育、环保、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旅游、财政、监察、文明办、效能督查室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
7、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也可约定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7-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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