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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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预防爆炸事故,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

2、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引导和督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第四条市、分(市)公安部门负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

3、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普及教育。村(居)民委员

4、会、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加强对村(居)民、业主的宣传教育。鼓励网络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第六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第七条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员予

5、以保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投射、抛掷;(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生产、储存场所;(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7(五)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八)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九)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前款规定的场所地点,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枣庄矿业集团所属单位的生产区、办公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由枣庄矿业集团确定后上报市政府,纳入本规定一

7、并执行。第十条除第九条所述场所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他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7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由市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8、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第十条区域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视情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区(市)人民政府在调整发布前,向市政府报备调整修改情况。第十二条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区域内,禁止批发烟花爆竹;除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八外,禁止零售烟花爆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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