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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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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及其現代意義院系:管理学院班级:07行管2班姓名:次城学号:107506218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意义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惩戒的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历史源远流长,体系严密完备。它不仅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孙中山先生曾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弹劾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不独行之
2、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分析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监察机构独立化。伴随着封建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专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不分逐步走向独立。秦汉时期,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御史大夫一身二任,既为御史府的最高长官,又领副丞相之职,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东汉御史台的建立和中丞制的实行,标志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表现了监察与行政分离的趋势。但御史台在组织上却隶属于少府
3、,仍缺乏高度的独立性。自魏晋始,御史台脱离少府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及至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健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元世祖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言表明了御史台在皇权领导下的独立地位。明代的六科给事中作为六部的部门监察机构,在编制和地位上完全独立,只对皇帝负责,不附属于任何机关。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不仅如此,地方的监察机构亦是独立的,垂直于中央领导,如汉朝的刺史、唐朝的十道巡按、宋朝的监司、元朝的行台和肃
4、政廉访司等,均由朝廷的御史台管理,而明朝的督抚和明清的巡按御史均隶属于都察院,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无权对其发号施令。监察机构的独立,为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2.监察官员选任制度化。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为“百司之率”。监察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因此,中国历代有作为的君主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制度。通观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大致包括品德、学识和经验三方面。一是在个人品德上,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秉公执法”、“敢谏敢言”等品格,能“表
5、率群僚”。明太祖朱元璋曾告诫监察官员说:“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品。”因为只有具备这种品格的监察官员,才能身当“风霜之任”。二是在学识上,一般要求监察官员“学识宏博”、“思辨敏锐”、“通经懂史”、“熟谙律例”、“文词畅达”,故监察官员的选任大多经过比较严格的文化考核。汉魏时选用御史一般通过察举考试的方式,而唐宋明清的监察官员大都选自进士出身。明成祖朱棣曾说:“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达治体者”。他甚至作出规定:御史之职,“勿复用吏”。这表明了中国历代王朝对监察官员文化素质的高度重视。三是在经验上,要求监察官员具有丰
6、富的从政经历和治政能力。3.监察方式多样化。为了有效地通过监察控制内外百官,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监察方式。从组织方式上看,在中央既设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又在各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从监察内容上看,有对财政、仓库、立法、司法、军事、人事和礼仪等等方面的监察。从监察的实践形式上看,有接受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重大政事活动亲临督察以及考课监察相结合、常驻巡回相结合的监察方式。不仅如此,为了制约监察权力,有效地防止失监现象发生,大多数朝代还采取措施健全
7、和完善反监互察机制;反监机制主要是指监察系统以外的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纠举弹劾,如唐代尚书省左右仆射兼掌对御史的监察,“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之。”4.监察制度法律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些监察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监察官吏的职责与纪律等。早在战国时期,对官吏的监督与惩戒即已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如齐威王任用邹忌为相,制定《七法》以督奸吏;魏国李悝的《法经·杂律》亦为惩治假借不廉、逾制等职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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