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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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问题1.关于银行提供担保问题,即采取何种具体方式提供隐性支持或担保,从而既达到使信托产品成功发行又满足银行的出表目的?金杜意见:我们理解本项目并不涉及资产证券的发行,而是通过信托以私募的方式配售给投资者,因此我们认为本项目应属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银监发[2010]10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102号文"),决定资产能否出表需要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以及洁净转让原则,确保在信贷资产转出时该笔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在资产簿记上,银监会要求银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金融资

2、产转移的规定("23号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户处理。隐性担保的处理持有次级-根据23号准则,采用保留次级权益的,对于该部分次级权益仍然需要簿记在账面上。但是持有该等权益是视为一项金融资产投资,还是遵循穿透信托的原则,考虑资产实质仍然要求资产转出银行簿记为贷款资产,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若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投资簿记,则可能会根据情况计提减值准备;若遵循穿透信托的原则,则仍簿记为贷款资产,可能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根据我们过去的经验,在实践中资产转出方需要就资产池的情况(资产规模,违约率,优先级和劣后级比例)具体和银监会进行个案讨论后方才能确定。流动性支持-关于资

3、产证券化中常用的信用增级手段-流动性支持,23号准则上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的短期垫款,只要银行认为其有全额收回该笔垫款且该笔贷款是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则不会影响出表的认定。参考《资产证券化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23条规定,如果一项流动性支持满足条件成为合格流动性支持,则该笔流动性支持可以作为一般贷款/投资处理。考虑到现行法律体制下,信托不允许举债,在招元2008先例中,采取的形式是发起银行在交割时多交付一部分现金,换取信托项下特别受益权。2.次级受益权价值评定及记账问题,次级受益权在账面上怎么体现,计为什么科目,按照什么价值入账,以什么金额入

4、账?次级受益权价值是如何确定的?这种确定有何依据,该依据是否符合银行会计记账要求?金杜意见:会计簿记,请见我们对问题1的答复目前,银监会对于优先级和次级的价值确定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我们理解,信托中优先级和次级各自占比是需要根据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风险来进行分配和框定的,同时还要考虑4资产池规模、资产质量、逾期违约率等,还包括投资人对于该部分资产的期望和回报率,并最终由投资人和发起机构协商确定的。一般在确定交易结构向银监会报送整体交易方案时,需要就该等比例需要和银监会进行沟通。1.信托产品的发行问题,即信托商品对外发行采取何种方式或渠道进行,现在是否有相应的意

5、向投资人?金杜意见:我们理解,本项目并不会采用公开市场发售的方式出售证券,而是以私募的形式发售给特定投资者。实践中,信托公司一般在此类项目中采取对特定投资者推介的方式进行。2.贷款转让及贷款管理问题,即设立信托产品后,贷款是否需要转让给信托公司,如何转让?如需对借款人进行诉讼,诉讼主体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信托发行成功后,贷款如何管理?(贷款档案是否需要移交,是否银行仍可参与管理、计息等事宜,银行是否进行相应的催收以保持诉讼时效的中断?)金杜意见:在设立信托且交割完成后,发起机构应将其对资产池的(现实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标的债权资产

6、)转让给受托机构,这也是102号文的要求。在实践中,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除签署信托合同外,还会应就标的债权资产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并就资产池设立信托的交易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并依据相关法律在合理的时间内就发起机构以资产池设立信托、将资产池转让予受托机构的情况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承租人或其各自的继受人或受让人。根据银监发[2009]113号文(《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13号文"),资产转出银行有义务向转入方提交资产转让业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受托机构将委托资产服务商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提供服务。资产服务商

7、将按其与受托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定期编制资产服务报告等服务。资产服务商应与受托机构按照约定办理资产文件(贷款档案)的交接,并按照约定安全保管和使用资产文件。一般而言,发起机构在过渡期内应按合同约定对标的债权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和处置,包括应对涉及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等进行维护,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在交割日后,对标的债权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和处置则由资产服务商全面负责。关于诉讼主体,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在过渡期内,发起机构拥有对标的债权资产的自主管理、处置权,此时如需对借款人进行诉讼,诉讼主

8、体应是发起机构。标的债权资产于交割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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