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营业税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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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营业税法(2)二、税目、税率三、税收优惠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内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免税项目(1)育养。指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指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疗。指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教育。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指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

2、病防治。(6)文化。指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艺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1)科研。指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2)个人转让著作权。(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4)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所谓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I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5)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

3、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2、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院、青联、台联、侨联所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行业的税收政策(1)对于

4、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5)对电

5、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6)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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