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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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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立中山大学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与防治实施要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国立中山大学为预防及处理性骚扰及性侵犯事件,特订定本要点。第二条、本要点之目的在推动本校教职员警工生建立正确的两性平权观念,并就性骚扰及性侵犯之相关问题采取适当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第三条、本要点所称之性骚扰与性侵犯行为,是指: 一、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诱惑之图片、文字或物品。 二、与性有关之不适当、不悦、冒犯性质之语言、身体碰触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为或与性有关之行为为交换报偿之要约。 四、以威胁或惩罚手段要求性行为或与性有关行为。 五、其它意图挑逗或满足性欲,违背他方之意思,以肢
2、体明示、暗示之语言、图画、影片或其它方法,施予他方,致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工作或权益受侵犯或干扰之行为。 六、以强暴、胁迫、恐吓、药剂、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而为性接触者(包含未遂行为)。第二章 组织及职权第四条、为预防、倡导与处理有关性骚扰及性侵犯之申诉案件,针对个案设置『性骚扰及性侵犯事件处理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辖属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其中女姓委员名额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五条、本小组于提出调查报告前,得斟酌情形,进行调解。前项调解应征询双方当事人之意愿,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作为解决事件之方案。事件经调解成立者应作成调解书,并应经双方
3、当事人签字;调解不成立者,则正式提出调查报告。第六条、本小组由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五位委员组成,谘商辅导中心主任为召集人,其余成员由本校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遴选委员担任之,每任由小组成员任期期满前两个月,推选出两位留任之委员,由校长推荐。第七条、本小组处理性骚扰及性侵犯事件时,应尊重相关人之隐私,并置发言人一人;本小组得视个案需要延聘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人员为顾问。4第八条、本小组之职责如下: 一、设置申诉专线电话、传真、专用信箱或电子信箱等,接受申诉。 二、调查与辅导:本小组在权限范围内得对申诉者和被控者进行约谈及适度调查,进行危机处理,并视需要转
4、介至专责机构进行心理辅导、医疗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协调本校相关单位倡导性骚扰及性侵犯事件处理与防治相关措施。第三章 申诉与处理流程第九条、遭受本要点第三条行为之本校教职员警工生,应于事发六个月内,正式具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谘商辅导中心(设有申诉专线)或其它相关管道提出申诉(参见流程图一--请按右键另存目标下载)。非本校教职员警工生之其它受害者,遭遇性骚扰或性侵犯时,如其被控者为本校教职员警工生,亦可向上述相关单位求助。第十条、申诉案件处理流程(参见流程图二)如下: 一、接获申诉之处理人员应视求助者之意愿,提供必要服务及相关信息,包括﹕了解
5、事况、告知申诉者申诉之处理方式等。 二、申诉书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服务机关、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 (二)申诉事实发生日期、内容、相关事证或人证。 (三)请求事项。 (四)年、月、日。 三、本小组应于三日内确认申请案件是否符合申诉程序,确认后交由项目小组进行调查,并于调查前先知会申诉者及被控者有关调查的进行方式、所需期限与可能延展的情况。若被控者为学校之教职员警工,尚须通知被控者之相关上司或其督导人员。 四、事件处理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师长、父母、配偶、兄弟
6、姊妹或本校学生一至二人陪同接受调查。申诉人得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但必要时本小组得要求申诉人直接接受调查。本小组必要时得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说明或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调查工作。 五、调查期间相关当事人应对进行调查中之事件负保密责任,否则本小组得立即终止该事件之调查。如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则暂停调查。 六、本小组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但重大案件情形复杂者得展延于二个月内提出报告。 七、经多数成员合意制作调查报告,惟持不同意见者,亦得要求将其意见列入报告之中。4 八、申诉者如因个人权益考虑,要求暂缓调查,本小组得视情况接受之。 九
7、、本小组对申诉案件之评议,应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决定。决定成立者,应作成惩处及其它适当处理之建议。决定不成立者,仍应审酌审议情形,为必要处理之建议。 十、调查结束后,本小组应就调查过程及结果,向校长提出报告。校长应根据报告或与本小组协商达成共识后,作成决定告知当事人,并交付相关单位处理。 十一、申诉案件经申评会决定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向申评会申请再评议,复议以一次为限。 (一)决定与载明之理由显有矛盾者。 (二)申评会之组织不合法者。 (三)依本要点应回避之委员参与决定者。 (四)参与决定之委员关于该申诉案件违背职务,犯刑事
8、上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五)证人、鉴定人就为决定基础之证言、鉴定为虚伪陈述者。 (六)为决定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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