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民商事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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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民商事登记局申惠文(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不动产登记局不能解决财产权登记的统一,不能解决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的统一,不能解决公司登记与社会团体登记的统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是目前改革的成果,设立财产登记局是下一步改革的目标,设立民商事登记局是远期改革的目标。保护第三人的私权公示理论、政府机构设置的大部制理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数据理论,是设立民商事登记局的理论基础。德国民商事登记集中在基层法院,日本民商事登记集中在法务局。我国民商事登记错误,采取行政诉讼主导的救济制度,行政监管色彩较强,不符合私权登记的本质要求。基于整体化改革思维,我

2、国未来民商事登记局应当定性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采取中央垂直管理体制,设置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民商事登记官制度。..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局;国家治理;民事登记;商事登记;民商事登记局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1002-3933(2015)08-0067-11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统一,已经形成共识。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目前改革思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设置在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局。动产登记机构是否要统一,财产权登记机构是否要统一,自然人身份登记机构是否要统一,社团登记机构是否要统一,整个民商事登记机构是否要统一,是下一步改

3、革应当考虑的重大问题。民商事登记机构在多大程度上统一,关系到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实现,关系到国家行政权的行使,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学术界更多是分散研究不动产登记、动产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和公司登记等,较少关注民商事登记的共性,较少关注民商事登记信息的共享。在分工不断细化的现代社会,基于饭碗法学的考虑,形成了狭隘的学科知识,形成了文明的碎片。为此,本文借鉴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从设置不动产登记局的局限性出发,深入剖析民商事登记局的实践需求、理论基础、域外经验、制度障碍和具体设置,力争为政府机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探索民商事权利的实现机制。一、民商事登记局的实践需求目前民

4、商事登记是由诸多的政府部门负责,采取分散登记的做法,浪费了行政资源。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是目前改革的成果,设立财产登记局是下一步改革的目标,设立民商事登记局是远期改革的目标。(一)不动产登记局的局限性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和实施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房屋登记由住建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由农业部负责,林权登记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海域使用权登记由国家海洋局负责,造成了诸多的弊端。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选择,学界存在土地管理部门说、房屋管理部门说、司法局说、不动产登记局说和法院说等不同的主张。土地管理部门说认为,不动产的核心是土地,不动产登记

5、机构的统一,必然是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统一。房屋管理部门说认为,房屋登记的数量远远大于土地登记,房屋登记部门拥有最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司法局说认为,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既能够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进行监督管理,又能满足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性的要求。不动产登记局说主张,应当从中央到地方设立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局,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现不动产管理权和登记权的分开’41。法院说认为,人民法院能够保证登记的中立性,工作人员素质高,有利于提高登记的权威性和客观性,更能体现登记的国家公信力。2014年5月,国务院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下设置了不动产登记局,整体上采纳了土地

6、管理部门说。本文认为,设立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局,是阶段性改革成果,存在如下不足:第一,不动产登记局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不可避免保留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不动产登记本质是私权登记,诸多学者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在司法局或者法院,明显的用意就是淡化行政管理。第二,不动产登记局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不可避免将土地严格监管的模式扩张到其他领域。根据中央编办的文件,不动产登记局共设综合处、登记处、权属处等六个处室,其中不动产权属处要解决不动产权利争议问题。不动产登记局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而无权处理房屋权属争议。第三,不动产登记局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很难妥当解决房屋登记的问

7、题。目前土地登记部门往往是科级编制,而房屋登记部门往往是处级编制,房屋登记的数量远远大于土地登记。第四,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成立相对独立的房地产登记中心。如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等,不依附于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二)财产登记局的必要性不动产登记局只能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不能解决动产统一登记问题和权利统一登记问题,不能有效应对未来复杂的财产权交易。下一步改革是在不动产登记局的基础上,成立财产登记局。首先,动产登记机构需要统一。根据目前法律,机动车登记由公安部门负责,船舶登记和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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