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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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各区、县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本办法。  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

3、)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

4、格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5、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为全市统一考试科目,必须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方可领取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成绩合格单自行作废;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需通过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

6、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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