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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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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管理的目标、方法与路径崔永东(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上海201620)摘要: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正在法院系统内积极推进,“去行政化”的努力正使所谓的“法院独立审判”向“法官独立审判”转变。但也应该看到,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也不意味着审判管理权的彻底退场,而是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审判管理权约束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正如西方发达国家的法院系统也存在审判管理活动和审判管理权一样,中国完全废除审判管理权也是难以想象的,关键是如何避免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过度干预,剔除其对审判权的压倒性力量。因此,
2、审判管理的改革也成为势所必然。审判管理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次极目标是压缩审判管理权的运行空间,使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运转。审判管理的根本方法在于理顺“两权”关系,实现两权之间的平衡。审判管理的基本路径是遵循司法规律,又兼顾中国的司法实际。我们相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奋斗,一种良性的审判管理机制和体制终将形成,一种以审判权为主、以审判管理权为辅的法院权力结构也将最终成型。..关键词:审判管理;审判权;司法独立;两权平衡;法院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识码:A:1002-3933(2015)03-0028-1
3、0一、何谓“审判管理”法国管理学家亨利·法约尔认为管理就是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我国学者认为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或认为“管理的本质是管理者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的计划、执行、检查、行动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有的论者指出:“审判管理就是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对审判过程与结果进行调控、评价、引导的管理监督机制。”‘小‘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而对审判工作及审判人员所实施的信息获取、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工作。”。另有论者指出:“审判管理是
4、指人民法院基于对审判活动规律的认识与把握,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为直接目标,以指导、规范、服务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顺畅运行行为为准则,通过设计和运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综合管理体制,运用体制内管理机制和措施,对审判活动及其赖以展开的审判资源进行配置、评价、组织、指导、协调和控制的过程。”“审判管理是在遵循审判客观规律基础上服务于审判权运行体制机制的服务型管理、调研型管理和公正性管理。”还有论者说:“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
5、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广义的审判管理包括内在于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管理行为和外在于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管理活动;狭义的审判管理是指近些年来发展起来的外在于审判过程的各种专门管理活动。严格地说,审判管理的对象不是审判权本身,更不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审判管理的对象应当是审判活动或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专门审判管理是为了有效整合司法资源,科学安排审判工作,严格规范审判过程,客观考评审判质效,服务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廉洁行使而开展的组织、协调、评估、考核、指导
6、、督办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至于审判管理的必要性,论者也多有论说:“从权力运行规律来看,没有不受监督制约的公权力,审判权也不例外,加强审判管理是对审判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审判权强调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裁决,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力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审判权的公正高效廉洁行使必须以科学的审判管理为保障。从法院工作实际需要来看,加强审判管理是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缓解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务实举措,对于规范自由裁量权,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也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有论者指出:“审判管理是审判活动中产生并
7、服务于审判活动的管理行为,审判管理权应当服从并服务于审判权,不能超越审判权而独立存在,更不能取代审判权。审判管理权运行必须以审判权为中心,遵循审判活动规律,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审判管理权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不同于行政管理权。审判管理是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分权制衡,目的是为了促进审判公正高效权威,有利于审判质量、队伍素养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审判管理的内容是,通过院庭长参与引导案件评议和裁判文书审核、审判委员会指导监督重大案件以及专门机构的案件评查、绩效考评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廉洁、高效。”但是,笔者
8、并不同意一些论者将“管理主体”看成是包括院庭长和普通法官在内、将“管理客体”看成是“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之类的观点,因为所谓管理不但要“管事”,还要“管人”,从常识上讲,法院的管理主体自然是院庭长,普通法官及其审判行为属于管理客体,审判行为不可能脱离审判者(法官)而独立存在。综上,笔者认为,所谓审判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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